川大学生曾世杰故意杀人被判死缓
科普小知识2022-07-10 23: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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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生曾世杰今天(2月28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判故意杀人罪。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世杰死刑,缓刑两年,剥夺他的政治权利终身,并减刑。
曾世杰是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信息资源管理专业2008级本科生。2010年3月30日晚,他在四川大学江安校区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刺杀一名陌生人,造成一名女生死亡,两名男生受伤。曾世杰当场被抓住。(详见日本日报2010年9月15日报道的“不可避免的悲剧”。)
在提交给法庭的个人陈述中,曾世杰说,他“上了大学后,在外貌和经济方面受到许多人的嘲笑和歧视”。此外,他性格内向,不喜欢和别人说话。他喜欢把一切都记在心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有一种特别强烈的抑郁和自卑感。
2010年12月29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曾世杰死刑,剥夺了他终身的政治权利。一审判决后,曾世杰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3月,四川省高级法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布再审。
法院重新考虑,曾世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鉴于曾世杰的供述和悔悟,在本案再审期间,曾轶可的亲属在极其困难的经济条件下尽可能给予了赔偿,上述判决是在考虑相关情况后依法作出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减判罪犯实际服刑的规定:缓刑期满后,依法减判为无期徒刑的,最短刑期不得少于25年;中止执行期满,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0年。换句话说,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必须服刑至少20年。
重审后,被告曾世杰在法庭上表示他不会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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