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波研究员:科研评价制度设计应考虑心理需求
刘海波
就目前科研评估机制存在的问题而言,恐怕最迫切的问题是定位不清带来的问题。这里提到的位置不清楚,包括科研机构和科研项目的位置。
■我们的记者王建
科研评价一直是影响科学发展的难题。如何通过调整科研评价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多的科研*和自主权?围绕这个问题,《中国科学日报》采访了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的研究员刘海波。
《中国科学报》:你认为目前科研评估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刘海波:在去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列举了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竞争要求不相适应的突出表现,包括“科技评价取向不合理”。可见,科技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指导和决策层的重视。
就目前科研评估机制存在的问题而言,恐怕最迫切的问题是定位不清带来的问题。这里提到的位置不清楚,包括科研机构和科研项目的位置。例如,现在的重点是科研成果的转化,这已成为科研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该指标用于评估科研项目和科研机构。事实上,众所周知,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甚至漫长的过程。我们称之为“基于过程的集成创新,包括多种异质元素和重复的游戏”。很难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评价科研机构和项目。
另一方面,如果科研机构和研究项目有明确的方向,例如,具有基础研究性质的科研机构和研究项目,它们就不应评估成果的转化。几年前,我们写了一篇题为“不同的科学技术,不同的管理工具”的文章。我们认为,从价值取向来看,二战以来的科学技术基本上可以分为“以国家利益为导向的科学技术”和“以市场利益为导向的科学技术”。对于这两类面向不同利益的科研机构和项目,很难采用相同的评价指标。简而言之,当建立一个组织和一个项目时,有必要定义组织和项目的方向、组织、项目的任务和目标,以及组织和项目的评估指标。否则,眉毛和胡须有时会自然变得一团糟。
中国科学新闻:什么因素影响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刘海波:这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直接相关。不科学、不合理的评价指标是影响科研人员积极性的重要因素。热情通常是指为了实现价值追求而采取积极的行动。科研人员的热情与科研人员的价值追求密不可分。虽然可以说价值追求因人而异,但研究者在价值追求上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科学研究的乐趣和价值。如果评价主体、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时点偏离了科研规律,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自然会受到影响。
系统设计必须考虑人们的心理需求,科研评价系统也不例外,它要求科研人员对心理需求进行充分的研究,但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特别是在当前浮躁的社会氛围和缺乏信仰的情况下,科研人员的心理需求也会受到影响和波动。如何利用该系统稳定科研人员的心理需求和期望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应该说,科学研究人员作为知识分子,对舆论有更大的影响力,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力量。调动和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就是增加社会的积极能量。这对科学研究和社会都有很大的好处。
《中国科学报》:如何营造有利于科研和学术发展的制度环境?
刘海波:一个有利于科学研究和学术发展的制度环境应该是一个根据自身规律支持科学研究和学术发展的制度环境。在我国当前形势下,首先是减少行政干预的制度环境。换句话说,在科学研究和学术研究的制度安排中,必须高度重视去行政化。实现这一目标的唯一途径是为科研机构立法,从法律上界定科研机构的定位,维护科研机构的地位。
前一段时间,我们研究了科技发展和科技法制的主题。我们发现,科学技术法律体系基本上由科学技术基本法、科学研究机构法、研究开发管理法、科学技术成果应用法和资源保护法组成。随着科技成果的应用和影响越来越广泛,科技行政管理越来越需要一个健全有效的科技法律体系。就科学技术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而言,中国缺乏关于科研机构的法律。换句话说,由于缺乏对科研机构的立法,我国科技法制的正常运行遇到了很大的障碍,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行政力量对科技机构的过度干预。加快科研机构立法不仅是完善科技法制的要求,也是加强科研机构自主权的需要。通过立法,科研机构可以依法管理。它可以增强科研机构的自主性,调动其积极性,更好地遵循科研规律。更有利于科研机构根据其从事科研活动的学科特点和科研对象的实际情况,有效利用相关资源,科学合理地开展科研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原创性成果的产生,科学技术成果和活动才能得到合理的评价。
《中国科学日报》(思想周报第5版,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