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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修订:高校受第三方评估 结果向社会公开

科普小知识2022-07-11 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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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刘)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决定》。这两部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16年6月1日生效。

修订后的教育法明确指出,国家已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均衡发展。国家制定了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大众化,建立了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修订后的教育法还明确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非法获得试题或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设备或者材料的;抄袭别人的答案;让别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成绩的其他作弊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的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修订后的《教育法》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退还招收的学生和收取的费用。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能会导致低于非法收入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吊销招生资格和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计划。评估教学和科研成果;调查和处理学术纠纷;调查和确定学术不端行为;根据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和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修订后的《高等教育法》还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水平和质量评估体系,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教育的办学水平、效率和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原标题:《教育法》修订:非法招生学校可以撤销招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