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敬波:治理学术抄袭法律不能缺位
学术剽窃是学术界的一大毒瘤。不仅大学生、研究生、教师和研究人员,而且知名教授也受到了影响。随着科技的发展,学术剽窃已经从“剪刀差+粘贴”升级到更方便的“复制+粘贴”。学术剽窃作为学术欺诈的主要形式,是学术领域的一种腐败现象。它的坏影响并不比官员腐败更坏。它不仅破坏了国家科技创新的动力,也破坏了国家和社会的文化传承。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学术剽窃的管理需要多管齐下,尤其是缺乏法律。首先要明确的是学术剽窃是非法的。许多人认为学术剽窃只是学术不端行为,是一种不端行为,是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行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学术剽窃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已经触犯了法律,这是一种非法行为。根据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6条第5款,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虽然这里只规定了民事责任,但是根据版权法的规定,学术剽窃可以被视为非法行为,而不仅仅是道德问题。
既然学术剽窃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就有必要确定各种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虽然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学术剽窃的民事责任,但事实上,由于追究学术剽窃的民事责任成本高、耗时长,即使胜诉,也只能获得有限的赔偿。特别是在学术领域,以学术剽窃为由的民事侵权诉讼很少,民事责任的效力也很有限。虽然《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剽窃他人作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少使用。一方面,剽窃学术论文一般没有非法收入,即使有报酬也不是很高。虽然规定了罚金刑的处罚方式,但由于标准不明确,无法操作。在一些学校,学术剽窃已经通过取消学位和专业头衔而受到惩罚。这些惩罚受制于学校里的人情和其他因素,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流于形式。因此,为了有效控制学术剽窃,必须加强行政责任的设置。
当然,最重要的是建立严格执法的长效机制。对于学术剽窃的管理,我们需要严格执法,持之以恒,真正发现、处理和树立权威。一方面,通过技术手段可以提高发现学术剽窃的效率。学术剽窃的鉴定是复杂的、耗时的和费力的,并且剽窃被发现的可能性不高,这使得剽窃更有利可图并且成本更低。这已经成为诱使人们剽窃的主要动机。通过引进高科技手段,剽窃被发现的可能性会增加。另一方面,应建立不定期的抽查机制。各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师和学生试卷随机考试制度,并将随机考试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拓宽上诉和救济渠道,给“错案”嫌疑人上诉和获得救济的机会。还应建立第三方调查机制,以避免因学校面子和人际关系造成的不当干预,并委托第三方进行客观、中立的调查。(原标题:控制学术剽窃的法律不能缺席)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与*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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