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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称高校要求新生签自杀免责协议是无奈

科普小知识2021-08-08 22: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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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称高校要求新生签自杀免责协议是无奈

95后学生一个接一个走进大学校园。这些孩子应该如何管理,遇到他们的教育者应该如何尽力。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的新生报到时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签署一份学生管理和学生自律协议,其中明确规定:"学生自己对自杀和自伤造成的后果负责。"换句话说,学生本身不珍惜生命,与学校无关。

不管“标准合同”有多有效,仅仅把“推卸责任”和“懒惰管理”归咎于学校的教育态度,就使协议成为焦点话题。记者深入校园采访。他遇到的每个顾问都在抱怨。工作中最头痛和最担心的是“学生的人身安全”。

现状:自残频发,学校束手无策

尽管从教育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规定有些迂腐,让人发笑,但许多学校工作人员提到了“悲哀”一词,以思考协议背后的原因。

“我们必须理性地看待这一条例的颁布。即使毫无用处,甚至可笑,它也反映了一线教育工作者的无助和悲伤,需要社会理解。”经常与学生打交道的湖南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谭认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签署这份协议是一种否定的回应。“每所学校都有自己的心理咨询中心和道德教育基地。有必要找出大学生自杀的深层次原因,并根据正确的补救措施加以解决。这是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她还说学生工作真的很难做. "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尤其是情绪自控能力,确实是个大问题。"

在过去的三年里,湖南已经报道了不少于10起大学生因不同原因通过媒体自杀的案例。然而,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他们都叹息道:“这不值得!”这类事件的发生对校园里的每一个学生工作者来说都是一场噩梦。

老师:最关注学生的人身安全

“这些孩子在阳光下一个个都很可爱,但他们的心情就像长沙的天气一样。天气随时都在变化。他们不能依赖预测。他们只能实时仔细观察。”在河西某大学做了近20年辅导员的张燕老师告诉记者,她觉得自己越来越不适合这个时代,因为“现在的孩子太难管理了”。在张艳看来,困难在于学生的价值观与她的价值观毫无共同之处。“在我看来,他们为最轻微的事情而死,但他们不关心非常严重的事情。”

给她印象最深的是一个女孩,她很容易被刀子割破胳膊,每次她都吓得魂飞魄散,“一天晚上,她没有及时回复男朋友的短信。”张炎对记者感叹道:“不管你愿不愿意和历经磨难的父母生活在一起,你怎么能对自己这么残忍?!”

邹蒙,88岁,在湖南交通职业学院汽车学院做了两年多的辅导员。在他眼里,95岁有许多可爱之处。然而,他最担心的是“身体素质的偏差和缺乏自我控制”。他最重要的工作是学生的人身安全。他每天早晚检查自己的卧室,几乎24小时都在靠近身体的地方工作。幸运的是,他仍然年轻,单身,对工作充满热情,有时间和精力花在工作上。"做学生工作的压力不亚于科学研究."

家长:希望学校能和家人多交流。

一旦孩子进入学校,他就*签署一份“自杀弃权书”。父母会怎么想?苏的儿子是上海一所大学的大三学生,她告诉记者,她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和他讨论过安全问题。“我担心他会被别人伤害,我也担心他会伤害自己。想到这个问题真让人心痛。”苏女士说,虽然人到中年和老年都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但事实上,他们仍然把未来的幸福都寄托在这个独生子身上,“只有当他幸福的时候,我们才能拥有我们的幸福。”

因为孩子是许多家庭的“唯一”,所以父母把孩子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这种压力肯定会转移到学校。用谋士张炎的话说,只有一个。怎么了?!

“我认为学校的责任是指导孩子和与父母沟通。”家长曾先生说,大部分孩子都在大学里接受教育,大学有责任指导教育。至于年纪较小的孩子,因为孩子不在身边,老师和辅导员应该多和家长交流,及时反馈孩子的情况。“如果有什么不幸,学校应该负责,签署免除协议是没有用的。”

学校回应道

该协议类似于一个“温暖的提醒”

记者采访了东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协议在含义上类似于一个“热情提醒”,对学生来说是一个文明的协议。目的是告知新生宿舍的注意事项,以达到自律的目的。例如,学生不遵守宿舍纪律,爬上阳台,从楼下摔下来受伤,将对自己负责。

负责人说这份协议的条款已经存在多年了。事实上,没有这样的协议,违反纪律的学生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学校不会因为这个协议而随意推卸责任。据南方日报报道

律师说

“自杀免责声明”是无效的协议。

湖南刘志强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自杀弃权”的签署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是无效的协议。因为协议违反了我们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对对方造成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无效。自杀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关于他人人身权利的协议,如生命权和健康权,而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不能被双方任意抛弃或改变,否则无效。

自杀豁免协议的签署与否与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无关。如果学校对学生的自杀负有责任,它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没有必要承担责任。从学校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来看,是否存在过错。

专家的声音

高校应如何改进管理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

对于这种自杀协议,细心的学生会发现,事实上许多高校都有类似的“自杀豁免”条款。对于此类事件,此类条款无效。

这样,学院和大学允许学生签署自杀豁免书。这表明学校教育学生的方式是多么简单和粗暴。这和那些不给孩子理由和说服,让孩子签署无过失协议的父母有什么区别?如果高校想让学生变得更好,他们应该考虑如何改善学校的管理,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而不是如何逃避事故。

网友的评论

对手:

@落叶依旧:成年人自杀和自伤是有原因的,在《学校事故责任认定办法》中应该详细解释。学校协议显然是有意推卸责任的!

@苏周安:学校是不负责任的。学生心理教育也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此外,自杀还有很多原因。问题不在于如何先改善学校管理,而在于如何先免除责任,这显然是推卸责任。

@想想水瓶座:学校搬迁的目的是什么?有什么意义?那些想不起来的孩子还有会计的责任吗?让我们在这些孩子的心理健康方面做更多的工作。不要只是做一些事情来治疗症状,而不是根本原因。

@ KINOMOTO SAKURA即将毕业:这个学校是不是太不人道了?新生们满怀希望和各种各样的憧憬来到大学,但他们进来时必须签署这样的协议,这不是很可怕吗?

理解者:

@奚正伟黑格: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大学生是指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杀是对自己生命的漠视,当然也是自己的责任。

@小华是一只猪:一个老师不能在心理上照顾这么多学生,尤其是在教和教育学生时,很多学生不喜欢。学校没有犯任何行政错误。

@上海学士:和学生签署弃权书似乎不人道,但学校有自己的困难。从实际的角度来看,在学生发生意外伤亡的情况下,家长们经常不加区别地要求学校给予高额赔偿,这常常迫使学校陷入非常尴尬的困境。(原标题:大学新生*签署“生死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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