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科院原副院长邓永辉受贿456万余元获刑
他利用自己的职位,在购买电力设备和其他相关业务方面为三家公司提供帮助。他从这三家公司获得了总计456万元的资金和红木家具。当天上午,《法国晚报》(微信公众号:FZWB _ 52165216)的一名记者获悉,他因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而被从轻处罚。北京第一中学以受贿罪判处前党委书记、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副院长邓永辉10年有期徒刑。
邓永辉,1964年出生,曾任国家电网青海电力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生产技术部(运维部)主任。自2013年12月起,他一直担任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和副院长。然而,在执政仅五个多月后,他于2014年7月14日被分配生活在监视之下,并于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贿赂而被捕。
本院查明,邓永辉利用2009年至2013年担任国家电网青海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生产技术部(运维部)主任的职务,帮助北京袁泽汇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实际上由刘谋作为法定代表人控制的北京易浩汇通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青海、山东、江苏电力公司的电力设备及其他相关业务。为此,邓永辉多次从刘谋获得总计362万元人民币和一套红木家具(价值34.7万元人民币)。为岳代理的Xi安秦萍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接青藏DC线工程PRTV防污闪涂料业务提供帮助。为此,邓永辉从岳处共获得人民币50万元。为帮助陕西恒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辛)承包青海长源电力有限公司从哈尔格尔港岔至泉基42公里的工程,邓永辉从辛处获得10万元。
审判期间,邓永辉认罪。
法院认为,邓永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邓永辉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邓永辉揭露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立功表现。到达案件现场后,他主动供认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一些犯罪事实,并以良好的态度认罪。如果他在到达时主动提取赃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因此,法院采纳了邓永辉的辩护意见,认为邓永辉认罪悔罪,具有供述和返还赃物的情节。邓永辉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北京市第一中学一审判处邓永辉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据了解,国家电网是SASAC直接监管的113家*企业之一。它为2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11亿人提供电力供应,并负责这些地区的电网规划、投资和建设。2014年4月,国家审计署的数百名审计员进入国家网络进行审计。此后,国家电网下属公司开始稳步下滑。5月初,国家电网公司副总经理、华北*局长、原四川电力公司和北京电力公司总经理朱长林被带走接受调查。6月中旬,安徽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关守忠被击败。7月8日,*纪委监察部网站也发布消息,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立案调查原国家电网宁夏电力公司银川供电公司总经理马严重违纪问题。马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贪污公款,违反廉洁自律规则。(记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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