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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理解自贸区“负面清单”

科普小知识2022-07-13 2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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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短的一句话实际上有三层含义:第一,中国鼓励贸易和投资*化和便利化;第二,中国将通过贸易和投资*化和便利化进一步融入全球经济。第三,以开放的态度推进国内改革。在我看来,这句话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首次提出“贸易和投资*化”的概念。过去,我们主要谈的是“便利化”,而不是“*化”。这可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贸易投资*化与上海*贸易区建设——石良平教授在上海海关学院的演讲

在刚刚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总理在《*工作报告》中谈到开创对外开放高水平的新局面时说:“坚持推进贸易投资*化便利化,实现与各国互利共赢,形成对外开放与改革发展良性互动的新格局。”

这么短的一句话实际上有三层含义:第一,中国鼓励贸易和投资*化和便利化;第二,中国将通过贸易和投资*化和便利化进一步融入全球经济。第三,以开放的态度推进国内改革。在我看来,这句话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首次提出“贸易和投资*化”的概念。过去,我们主要谈的是“便利化”,而不是“*化”。这可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贸易*化应遵循什么规则

目前,在全球贸易*化和便利化领域具有一定国际法约束力的“游戏规则”主要体现在1973年签署的《京都公约》和2005年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化标准框架》中。

贸易*化通常是指一国逐步减少对进口外国商品和服务的限制,并为其进口的商品和服务提供优惠贸易待遇的过程或结果。换句话说,贸易*化是通过减少或消除各种贸易壁垒来促进国家间跨境交易的市场化和开放,从而促进全球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全球经济的福利。然而,相比之下,贸易便利化更强调通过简化程序、提高透明度和统一标准来改善规范、减少限制、降低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交易成本以及促进货物和服务的*流动。显然,贸易*化和贸易便利化是不同和相关的。但从根本上说,贸易*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促进贸易便利化的过程。

虽然大多数理论已经证明,*贸易可以促进全球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但贸易双方都可以从贸易中受益,也有利于促进各自经济的增长,在实践中,不同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仍然占据着相当大的市场。特别是当一些国家处于竞争力下降或经济衰退时期时,各种以保护国内经济利益为借口的贸易保护政策就会占上风,从而严重破坏*贸易的经济氛围。

为了促进全球贸易的*化和便利化,许多国际和区域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WCO(世界海关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一直在推动全球经济朝着贸易*化和便利化的方向发展。为此,他们还制定和规范了一系列国际贸易和通关程序。他们在减少和消除生产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降低交易成本和建立有效的贸易便利化体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目前,在全球贸易*化和便利化方面具有一定国际法约束力的“游戏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国际文件中:

第一份文件是1973年在日本京都签署的《京都公约》(均称为《海关业务系统简化和协调国际公约》)。该公约在1999年和2006年进行了两次修订。它被认为是国际海关领域的一项基本公约。它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海关管理互助公约》和《海关临时准入公约》一起,成为世界海关组织的四大支柱公约。该公约最大的亮点是它界定了“*区”(我们现在称之为“*贸易区”)的内涵和标准,并就*区规定了18项标准条款和3项建议条款。正是《京都公约》的签署促进了全球*贸易区的蓬勃发展。

第二份文件是世界海关组织2005年通过的“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化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迄今为止,这是国际贸易安全和便利化方面最主要和最权威的协调框架。根据该框架提出的六项目标和原则,它为世界贸易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这将提高海关甄别和处理高风险货物的能力,提高货物管理的效率,从而加快货物的清关和放行。

(二)如何准确理解“否定列表”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本质不在于“负面”,而在于国家对国民待遇等“正面”义务的承诺。重点不是“名单”或清单,而是将非歧视、市场化、贸易和投资*化确立为基本原则。

2006年,世贸组织总理事会批准暂停旨在促进世贸组织成员签署贸易*化多边协定的多哈回合谈判。自那时以来,全球经济合作出现了三个新趋势:第一,对货物贸易的关注已经转向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给予同等关注,对服务贸易的开放和发展给予了更多关注;二是从注重贸易功能转向贸易功能和投资功能并重,更加注重投资*化和便利化。三是以外贸壁垒为重点,对外贸壁垒和国内贸易壁垒给予同等重视,对消除国内贸易壁垒给予更多关注。

上述三个新趋势表明,在新一轮全球化中,所有国家都在努力推进更加开放的贸易和投资*化以及新的便利化标准,特别强调投资*化。这是因为投资*化要求的不仅仅是贸易*化,这是我们在新一轮开放中必须注意的。

相比之下,中国的投资开放是基于单边措施。我国签署的投资协定仅限于投资保护、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领域,基本上不涉及投资*化问题。在今年1月举行的第11轮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中国同意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谈判,并同意该协定将涵盖国民待遇的所有阶段,特别是准入前的国民待遇问题。这是中国首次在海外投资协议中做出这样的声明。由于基于否定列表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要求是投资*化进程中的核心问题,中国的声明表明,中国已经开始要求自己以更高的标准模式开展未来的投资*化谈判。

随着近年来外国投资的快速增长,中国越来越感受到投资壁垒的阻碍。这不仅体现在发达国家通过国家安全审查限制中国投资项目,还体现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迅速提高税费标准等一些领域的壁垒。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海外投资迫切需要国际法层面的保护。即使实现了明显的投资*化,仅仅依靠目前在国际法层面不受保护的单方面投资的独立开放将是非常脆弱的。

许多传统的双边投资协定具有投资保护性质,缺乏关于投资*化的条款,而美国正在投资*化进程中推行高标准。1982年,美国首次公布了双边投资协定范本。这一模式为投资提供了高标准、开放和全面的国民待遇(包括准入前和准入后),并为投资提供了相当宽泛的定义。该模板将特殊行业和措施列为“负面清单”。此后,该模式在1994年、2004年和2012年经历了三次修订,其基本原则没有改变。美国已将这一模式应用于所有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以及区域投资协定谈判,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TTI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协定。金融危机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投资*化对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接受投资*化的“负面清单”模式。虽然接受这种投资*化模式伴随着风险,但与丧失全球投资规则制定话语权和在下一轮全球化中被边缘化的风险相比,风险要小得多。

目前,在讨论投资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时,我们往往过于关注负面清单本身,而忽略了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积极义务。所谓的“负面清单”实际上是“允许的不遵守措施”的清单。因此,从逻辑上讲,如果你想理解否定列表,你必须首先理解不一致的度量。要了解不遵守措施,首先必须了解投资协议对缔约方规定了哪些义务。这里所说的“义务”大致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绩效要求和对高管的要求。由此可见,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质不在于“负面”,而在于国家对国民待遇等“正面”义务的承诺。重点不是“名单”或清单,而是将非歧视、市场化、贸易和投资*化确立为基本原则。在实施这些标准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扩大服务业开放是一种趋势

扩大服务业开放已成为世界潮流,也是所有国家签署*贸易协定或投资协定的基本标准。我们必须清楚地了解国际贸易和投资发展的这一总趋势。

如果中国愿意接受投资*化领域的高标准谈判模式,这意味着服务贸易领域的谈判底线将发生重大变化。这是因为服务贸易谈判最紧密联系的大多数领域是投资领域,即“商业存在”。

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服务贸易的开放度一直相对较低。尽管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认真履行了对外开放的承诺,但在加入世贸组织时,中国在许多领域仍然保留着限制性措施。特别是在服务贸易领域,保护主义倾向仍然存在,市场准入限制仍然严格。这也是我们与世界新一轮贸易和投资*化标准最大的不同之处。然而,随着世界工业革命和供应链一体化的深入,服务业融入制造业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在许多领域,服务业和制造业已经密不可分。商品产品的流动往往伴随着一批服务产品的介入,服务贸易的数量已经超过了商品贸易的数量。鼓励货物贸易流动和限制服务贸易流动已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最大障碍之一。因此,扩大服务业开放已成为世界潮流,并已成为世界各国签署*贸易协定或投资协定的基本标准。

中国贸易和投资领域缺乏*和便利也反映在金融领域缺乏开放。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成为跨国公司的总部。在各自的发展战略中,所有地区都将这一目标称为“总部经济”战略。然而,跨国公司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是不断向跨国公司发展。这些公司超过50%的资产和员工已经本地化,而它们与母国的关系变得非常脆弱。这些全球企业总部大多不是生产中心,而是投资中心、结算中心和资本调度中心。他们需要东道国高度开放的金融体系来支持离岸贸易和离岸金融活动。根据目前中国服务经济不够开放的状况,特别是金融体系,对贸易和投资的不便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这也将为进一步吸引跨国公司带来困难。

目前,世界上已有77个国家参加了TISA谈判。这一协议要求对服务业高度开放,也非常有力。在服务业,对外资入股比例或业务范围的限制已经完全取消。然而,我们在这些领域的大多数企业都是国有企业。由于我们重视这些服务企业的社会属性,我们过去制定了非常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然而,长期以来,这种做法已经大大降低了这些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服务效率。同时,这种对市场准入的限制也制约了中国的对外开放水平,使得我们仍然缺乏一些参与新一轮*贸易谈判的基本条件。

从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贸易协定可以看出,中国仍在执行一些长期和一贯的低标准和要求。目前,中国已经签署了部分*贸易协定(亚太*贸易协定)和12项双边*贸易协定。在投资协议方面,中国已与12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投资协议,但只有一小部分国家和地区规定了国民待遇,主要是遵守准入后的国民待遇。我国目前签署的*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条约大多是十多年前制定的较低标准的*贸易协定,与新一轮的*贸易规则和标准相去甚远。目前,大多数参与TPP和TISA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韩国、印度、巴西等国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批准了这些新规则(尤其是服务贸易和投资协议中的新标准),并积极参与其中。我们必须清楚地了解国际贸易和投资发展的这一总趋势。

(四)上海*贸易区的主要使命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深圳经济特区的成立标志着产品市场的开放;20世纪90年代浦东新区的建立标志着要素市场的开放。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中国制造业完全融入全球分工体系。上海*贸易区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服务业的全面开放。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总体规划》,上海*贸易区有五大目标和任务:加快*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和创新,完善法律领域制度保障。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五大任务,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个总目标,那就是中国将进一步开放服务业。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深圳经济特区的成立标志着产品市场的开放;20世纪90年代浦东新区的建立标志着要素市场的开放。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中国制造业完全融入全球分工体系。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服务业的全面开放。这将是中国改革开放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FTZ投资*化的重点是开放服务业。但是,促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的任务(包括支持离岸贸易发展、建立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功能等)。),提高国际航运服务水平,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和创新,都可以纳入服务业开放的目标范围。探索投资负清单管理模式及其引发的*管理职能转变,都是以开放服务业为主要目标的改革任务。

当然,对中国来说,全面开放服务业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决定在自贸区实施的前六大领域(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和23项开放措施一经出台,就遇到了与国务院各部委原先制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不一致、无法实施的问题。今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临时调整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行政审批或准入特别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意暂停*贸易区的32项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涉及的部门包括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和交通部。由此可以看出,为了更快地促进服务业的开放,必须采取更大的开放措施。

根据2012年的数据,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8.1万亿美元,服务业占43%,约为3.5万亿美元。由于中国服务业不开放,这部分服务业的产值大部分由中国企业分享。根据最保守的估计,到2025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将超过美国,达到22万亿美元,届时中国服务业的比重将上升到56%左右。换句话说,在未来12年,中国服务业的年产值将扩大到12万亿美元。这可能是未来国际资本流动和竞争的一个重要目标。

中国的现代服务业刚刚起步。大型服务业(如商品交易、全球物流系统、休闲养老、医疗保健、金融衍生品等后台服务行业)的建设和运营历史相对较短,需要引进大量国外技术和管理经验。随着服务业在世界上的贸易越来越多,中国每年服务业产值中约有4亿至6亿美元将向外资开放。这不仅显示了巨大的国际商机,也意味着中国服务业的开放必将成为世界关注的重大事件。在此背景下,中国(上海)*贸易试验区肩负着重大责任,其里程碑意义不可低估。

史良平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上海市人民*决策顾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特别委员、上海经济学会副会长。他长期从事宏观经济研究,最近在贸易理论、上海贸易中心建设和*贸易区政策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原上海海关学院副院长、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院长。曾撰写《贸易便利化与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等10余部专著和教材,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2013年完成的“贸易便利化、供应链整合与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科研项目获得第九届上海决策咨询研究成果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