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高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总理签署批准。
通知指出,要落实党*、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管理服务”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信任为基础的科研管理机制,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研人员为国家服务, 致力于研究,解决难题,大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解决重点领域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创造更多高水平成果,扩大经济发展新动力,为实现高质量经济发展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做出更大贡献。 《通知》提出了四项政策措施。
一是优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简化科研项目的申请和流程管理,加快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一次提交材料”制度,将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合并。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在科学研究方面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他们可以在不改变研究方向或降低申报目标的情况下独立调整技术路线,并将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用以外的其他科目的所有费用调整权转让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是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和激励体系。优化整合科技领域人才计划,有效精简人才“帽子”,开展人才计划申请和复审工作。我们不会将人才“帽子”与物质利益直接挂钩。集中清理“只论文、只职称、只学历”的问题,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对承担关键领域关键技术研究任务的团队领导和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年薪制。
三是加强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实施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四是完善分级负责机制。建立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承担高校和科研机构责任的机制,减少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频率。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完善鼓励法人承担责任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通知提出,从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中国科学院科研院所中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突出、科研诚信良好的单位开展“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包括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支持不同类别科研机构、赋予科研人员科研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加快形成全国推广经验等试点工作。
附录:原始文件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高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党*、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行政服务到位”改革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信任为基础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一切可能到位”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个人和财力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鼓励科研人员致力于服务国家、致力于研究、解决难题,大力提升核心领域的原始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研究能力。 将取得更高水平的成就,增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为实现高质量的经济发展和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做出更大贡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简化科研项目的申请和过程管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优化*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数量。加快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在2018年底前全部纳入。逐步实行国家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提前在网上发布指南,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简化科研项目的申请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请材料。对关键节点实施“里程碑”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中的各种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探索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不足三年的项目主要由承担单位自行管理,一般不进行过程检查。
(二)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的合并。项目管理专业组织应严格按照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结束时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而不是单独进行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独立选择合格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最终财务审计,并充分利用本单位的内部和外部审计结果。
(三)实行“材料报送”制度。整合科技管理工作和计划管理材料报送的相关环节,实现多用途。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照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的或要求提供的任何资料,均不要求重复提供。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应简化报表和程序,加快建立和完善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允许科研人员通过购买会计和其他专业服务,免除报表、报销和其他具体事项。
(4)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上更大的决策权。科学研究人员有权独立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在科研项目的申请阶段,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要论据。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不改变研究方向、不降低应用指标的情况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照规定独立组建科研团队,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相应调整。
(五)给予科研机构管理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自主权。在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用外,其他科目费用的调整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整手续。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项目资金纳入本单位的统一财务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使用。高校和科研院所应简化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殊的采购机制。招标程序可以省略,采购周期可以缩短。对于独家委托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照程序确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以增加采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6)避免重复多头检查。科技部、财政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科研项目监督检查的总体规划,制定统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检查和多次检查。探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法,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现监督检查结果的信息共享和互认,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二是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和激励体系
(七)有效精简人才“帽子”。在*人才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科技领域的人才计划将得到优化和整合。西部地区科研人员因优惠政策获得人才计划支持,在支持期内离开相关岗位的,取消相应支持。开展科技人才计划的申请和复审,只能获得同级人才计划的支持。科技人才计划突出了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方向,明确了支持周期,人才计划项目完成后,相关人才的职称不再使用。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逐步取消将选拔人才计划与薪酬和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科研项目申请表不得设立栏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谓。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或项目评审专家不得作为荣誉称号使用或公示。
(八)对“只论文、只职称、只学历”的问题进行集中清理。到2018年底,科技部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科院、工程院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清理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科技评估活动中涉及的简单量化方法,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估体系,准确评估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降低评价频率,对于连续优秀的评价结果,从评价体系实施起一定时间。
(9)增加对在国家关键领域承担关键技术研究任务的科研人员的工资奖励。针对全职团队领导(首席科学家/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人员、首席模特、首席指挥官、首席执行官等)。)和引进高端人才,实行一策、清单管理和年薪制。项目立项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年薪要求在项目资金中单独核定,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中单独列出,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相应增加。项目范围和年薪制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细化制定。单位从国家重点领域核心技术研究任务项目的间接费用中提取的绩效支出,应当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建立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创新联盟,落实相关政策,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进行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大对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力度。 研究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为职务的现金奖励包括在本单位当年的绩效工资总额中,但不受总额的限制,不包括在总基数中。
三、加强科研项目的绩效评价
(十)促进项目管理从数量和过程向质量和结果的转变。明确科研项目的绩效目标,项目指南应根据分类评价要求提出项目绩效目标。以目标为导向的项目申请表和任务书应具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适合评估的项目绩效目标和结果指标,并根据判断实质性进展的关键节点设定清晰、详细的阶段性目标;项目评估应审查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符合性,以及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创新性、可行性、可评估性、能力和条件等。;加强对项目关键环节的考核,对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实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十一)实施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和新规律的重大独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的关键科学问题的有效性,支持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以及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国际和国内同行评审是主要的。技术和产品开发项目侧重于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和关键部件的创新性、成熟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突出成果的应用及其在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以及支持和引导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应用示范项目绩效评价以行业内大规模应用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效应和经济社会效益,更多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法。
(十二)严格按照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强化合同精神,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成果指标的实现情况,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做出明确结论,不“走过场”,不无故拖延验收,突出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中技术指标的刚性要求,禁止抵消成果等欺诈行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和专利进行量化限制。目标导向型项目可以在项目完成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和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的转移和转化、应用和推广,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关单位和企业应当如实、客观地出具科研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对虚报的要严肃处理。
(十三)加强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估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和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也是相关研发、管理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绩效评估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和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有必要区分由于科学研究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项目目标未能实现和由于不恰当的科学研究态度而导致的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并严惩欺诈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称评定和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时,应更多地关注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的结果,而不是简单地计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资金规模。
四、完善分级负责机制
(十四)建立相关部门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责任分担机制。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机制,免除*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的责任,免除因技术路线选择不当而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尽职尽责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提供参考。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科技*改革和科技创新规律的要求进行改革创新,合理区分改革创新中的无意失误、探索性实验、促进发展和明知故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应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率,并及时与决策部门沟通,在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与工作对象不一致时进行调查和澄清。
(十五)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应充分尊重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考核评价、科研机构等方面的管理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应根据国家科技*改革的要求,制定和完善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措施。在他们自己的单位,加强服务意识,实行一站式服务,并允许研究人员少跑腿。强化科研人员的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加强对个人和财务资源的控制,强化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终身调查和联合处罚。
(十六)完善激励机制,鼓励法人承担考核责任。在科研机构评估的指导下,协调推进项目评估、人才评估和机构评估的相关工作,形成合力,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和人才的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应当将实施国家科技*改革政策作为对所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考核的重要内容。在申请国家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核定绩效工资总额、规划建设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核定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方面,对已落实国家科技*改革政策、科技创新成绩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优惠支持。
五、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
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学院将联合从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中国科学院下属科研院所中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突出、科研诚信良好的单位,开展“绿色通道”改革试点,加大支持力度。
(十七)开展试点项目,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除设备费用外,项目直接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计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进一步精简和合并其他直接费用账户。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应简化相关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要求,简化解释和报表。
(十八)开展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的试点项目。试点单位可提取不超过20%的中国科学院基础科学研究费、战略试点科技专项资金等稳定的科研支持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单位可探索和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和引导机制。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额内自主决定,并在单位内公示。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对测试设备依赖程度低,测试材料消耗少,应增加间接资金比例。500万元以下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20%。对于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如数学,间接经费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间接资金的使用应该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十九)开展科研机构分类支持试点。对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等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实施差异化资助机制,结合科研机构职责,加强稳定资助和竞争性资助的协调。对于基层一线研究机构,我们将增加经常性经费和其他稳定的支持,适当提高人员经费补贴标准,保证合理的报酬,使科研人员能够长期致力于基础研究。
(二十)开展授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称号或长期使用权的试点项目。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独立约定成果的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行处置科技成果,给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各单位将在权利和责任平等、贡献和回报对等的原则基础上,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授予科研人员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职能转变,优化管理和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释放活力和效率,管理底线和秩序,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对试点单位落实改革措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评估,对推进试点工作不力、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及时取消试点资格,终止支持。证明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和提炼,在全国推广。
国务院
2018年7月18日
(这是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