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专利法迈过三个“槛”——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张春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档案载有专利法在制定过程中的修订版本。
1984年3月12日通过的专利法,共69篇短文,为中国的科技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生命力。
这位77岁的前NPC常务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自1979年以来一直在NPC常务委员会工作。作为NPC常务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成员,他参与了专利法的起草工作。
“回顾过去,我深深感到专利法是在不断从争议走向共识的过程中诞生的。对于一个长期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来说,它可以说是一个“破冰者”。”张春生感慨道。
1979年8月25日至9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听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研究有关法律法规。由于《合资企业法》规定“工业产权”可以用于出资,专利法和商标法自然被纳入配套法律。
制定商标法相对容易。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专利法的制定从一开始就伴随着巨大的争议。
张春生说,制定法律的第一个门槛是需要专利法。
专利是一种新的发明和创造,是以技术的专用性来交换宣传。当时,工业部门的一些人反对颁布这项法律。
“他有道理吗?是的。不颁布专利法也有好处。首先,外国技术可以免费用于模仿。第二,一个家庭可以花钱进口,另一个家庭可以用它。”张春生记得,当时,国家经济委员会的一个人写了一篇长篇大论,认为专利法不应该适用。
也有一些科技主管部门坚持专利法,以吴恒为代表,他曾是国家科委副主任。
辩论的结果是,*和国务院的*倾向于实施专利法。
第二个门槛是一项或三项专利。
国家专利局倾向于发明、实用新型和设计。有些人倾向于从事一种,最多两种。一个原因是只有最重要的发明专利才是可用的。这三个人都参与了。大的太难抓,而小的太复杂,可能不会有效。有人建议增加“小发明”和实用新型,说日本在实用新型上有所发展。争论的结果是拥有三项专利。
第三个门槛非常有趣。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专利法进行了几项重大修改,最后讨论了条款的结构是否可行。
“这不是一个大问题。”张春生回忆说,由于专利法草案必须在春节后进行表决,法律委员会于1984年30日下午在甘肃小厅举行了会议。有人说,*的专利法是从草案结构中照搬过来的,使用起来不方便。他们提议修改结构。其他人倾向于不改变结构。他们认为,在考虑离开会议时,结构没有实质性的偏离,投票时间很短。如果变化不好,他们害怕出错。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法律委员会主任的彭冲最终决定修改这部法律,使其既好看又易于使用。
那时,没有电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杨靖宇和张春生讨论了一个新方法。他们把文章一篇一篇地剪下来,然后重新组装。这三项专利是一起写的。共同条例不强调重复,不同的条例是分开编写的。调整后,项目清晰,十几个项目减少。
“我在春节的三天假期里做了这项工作。当我提出新的草案时,法律委员会也接受了这个计划。”张春生记得,当他在那年秋天见到时任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的博格奇时,博格奇说说中文很棒,并在60多篇文章中解释了这三项专利。"这表明该法律已获得国际认可。"
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国内外就提交了3455份申请。Bogsch说这个数字打破了专利史上的绝对记录。《专利法》和《商标法》的颁布鼓励了产品和技术创新,进一步促进了计划商品经济和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