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下达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
[学位2020]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学位授权点资格评审办法》,现将2014-2019年学位授权点资格评审结果及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首先,如果学位授予单位的自我评估结果为“合格”且未经过评估(见附件1),如果其评估结果为“合格”(见附件2),则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继续行使学位授权。
二、评价结果为“限期整改”度授权点(见附件2),自自发文之日起为期2年的整改,2020年招生工作结束后暂停招生,整改结束后接受重新评价。
三、学位授予单位的自评结果为“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见附件3),已完成整改,2020年按相关安排接受重新评估。其他自我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将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进行整改,2020年完成招生后暂停招生,整改后接受重新评价。
四、接受学位授权点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为“合格”,恢复招生;如果重新评估结果不“合格”,则撤销学位授权。
五、提取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见附件2),且未进行自我评价的学位授权点(见附件4),自自发文撤销学位授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2020年招生工作完成后,将不允许招生,研究生学习将按原渠道进行培训和授予学位。
六、根据考核合格的结果,撤销对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勘查院、鞍山热能研究所硕士学位的授权。
七、限期整改和撤销博士学位授权,同一科目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继续行使硕士学位授权和招收硕士研究生。
附件:
1.学位授予单位自评结果为“合格”且未被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列表
2.学位授权点资格评定结果
3.学位授予单位自评结果“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列表
4.未进行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列表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