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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代表:科研人员该不该从课题经费中获酬

科普小知识2022-07-21 1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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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应该从项目资金中获得报酬吗?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认为,应根据科研经费的来源,区分不同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研究人员从用于购买研究成果的研究项目的资金中获得报酬是完全合理的。即使是一些国家项目,资金的使用也应该向主体倾斜,允许他们获得类似奖金的奖励。

“不友好”的资助体系挫伤了关键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据了解,在2006年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财政部、科技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国家科技计划等项目资金不得直接用于单位编制内有工资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事费用,项目中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科研助理等临时工。

孙认为,这一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但它已不再适合科研发展的需要。现行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对促进科研起到了“不友好”的作用。科研人员的辛勤工作不能从薪酬机制中得到认可,这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在他的研究中,他发现大学教授级以上的科研骨干一般不再愿意做科研工作。“但恰恰是这群人最有知识、最有能力进行科学研究。”

有人建议把科研经费的使用权交给科研人员。

孙表示,中国的项目可以分为垂直项目和水平项目。前者是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由国家有关部门拨付。后者是普通法人和自然人委托的项目。这两者本质上是不同的。从法律角度看,横向话题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民法中的“雇佣合同”。话题的来源、结果的完成和费用的支付应该完全基于市场。研究团队完成的工作量和获得的报酬应由项目客户和研究团队协商决定。*只能制定规则来指导它,而不能将其纳入强制管理。

但是,在现行的科研经费管理*下,无论科研经费的来源是什么,都必须纳入严格的管理渠道,科研人员无法从中获得报酬。孙认为这很不合理。

孙提出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友好管理制度”,赋予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的权利,充分分配科研人员应得的劳动报酬。科研经费的报销还应反映科研活动的要求。

在垂直项目中,如果成果属于客户,并且科研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在资金中,则应允许科研人员获得必要的报酬。

但是,横向项目应纳入民法合同的范围。项目各方可以就其工作资金的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工作成果经检验合格并交付使用后,科研成果归项目业主所有,科研经费归科研人员所有。(研究人员应该从项目资金中获得报酬吗?全国人大代表孙:应该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