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颁布院士增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2012年10月23日,中国工程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工程院院士联合选拔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士联合遴选的纪律性,保障院士联合遴选的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院士联合遴选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联合遴选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效院士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和院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院士联合评选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当遵循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可靠、结论准确的原则,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第四条学院常务会议、学院常务委员会和学院党委根据本办法,按照各自的职权,对候选人、院士和教职工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候选人提名或者推荐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材料存在舞弊问题:
(一)考生的基本信息、主要学历、主要经历、主要学术组织兼职等内容被伪造的;
(二)伪造候选人在工程科学技术、重大科学技术奖、发明专利和工程设计、施工、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成就和贡献;
(三)单位推荐(或院士提名)意见和评选单位推荐意见及评选投票结果有虚假的;
(四)有其他伪造行为的。
第六条候选人提名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侵犯他人科技成果:
(a)主要成就和贡献是通过侵犯他人的学术成就拼凑和包装的;
(二)学术论文、重要科学技术奖和发明专利因拼凑、包装而侵犯他人学术成果的;
(三)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和管理中的重要成果被他人的学术成果拼凑包装的;
(四)有其他包装行为的。
第七条候选人、其所在单位或者部门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的,视为协助选举、拉票、干扰补选工作的候选人:
(一)考生本人通过各种方式,利用节日、乔迁、升学、红白活动等机会,或以学术交流、学生答辩、考察、评估、颁奖等形式宴请、赠送礼品,安排高端消费娱乐活动,有机会当选院士活动;
(二)候选人本人或委托同学、同事、亲友等,以各种形式贿赂院士,为他们选出的院士进行选举活动;
(三)候选人所在单位或部门是候选人当选院士的单位或部门,进行说情、问好、送礼等活动。
第八条院士在院士评选及相关环节中违反《中国工程院院士评选行为准则》的,视为违纪。
第九条工作人员在院士评选及相关环节中违反《中国工程院院士评选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视为违纪。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候选人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行为之一的,应当在相关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终止本次评审和选举资格;情节严重的,除终止其本次评审和选举资格外,还将取消其下次提名或推荐资格,并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第十一条候选人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其本次审查和选举资格终止。
第十二条院士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有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院士和工作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违纪处理结果应当在《中国工程院院士联合评选违纪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后15日内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六条被处理人对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充分、准确的说明材料。如果提供的材料有足够的证据,应重新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违纪违规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候选人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国工程院院士联合评选候选材料受理及汇总》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联合评选投诉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并按照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院务会议审议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院士违反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教育部常务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意见,报学院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作出决定,并向主席团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违反第九条、第十四条的,由医院管理局党委调查核实,并按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医院常务会议批准。
第五章违纪违规处理材料管理
第二十条所有违纪违规的院士和考生的相关资料均记录在诚信档案中,所有违纪违规的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料均记录在自己的档案中。档案材料应完整准确,原件应尽可能保存。具体的档案材料包括:
(一)与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材料;
(二)违纪违规调查核实材料及相关意见;
(三)教育部常务委员会或机关党委的意见;
(四)医院常务委员会将审查意见和处理决定;
(五)被处理人的陈述、复核申请材料和复核意见;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院士评选办公室负责诚信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工程院院士联合遴选实施办法》的相关保密规定。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查阅,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删除、更改或披露完整性记录信息。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工程院院士联合遴选政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见《中国工程院院士违纪联合选拔处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