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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博士后管委会:严重违反学术道德予以退站

科普小知识2022-07-21 22: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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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博士后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司,*军委政治部*局,博士后流动站各单位:

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重要制度。改革和完善博士后制度,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促进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根本要求。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和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年第87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博士后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指明了发展方向。为保证《意见》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

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管办结合、*职能转变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五年内综合评价成绩优秀的,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管波办”)备案后,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博士后研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设立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聘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名。博士后工作成绩突出的,经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推荐,国家博士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自主招收博士后人员。园区工作站子站的设立和撤销,须经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博管办备案。移动站和工作站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或丧失站内条件的,可由相应的博士后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家管波禁止注销。

二、严格博士后人员招聘管理

明确博士后人员定位,进一步加强博士后人员的招聘和管理。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的35岁以下的人可以申请博士后研究。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流动站的人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严格控制本单位超龄在职同学科博士后人员的比例。不准招收党政机关领导*从事博士后研究。规范博士后人员挂职锻炼,博士后人员在设站单位专职科研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减少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人员的挂职锻炼。

博士后证书将颁发给通过出境考试的博士后人员。《博士后证书》一般由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站单位颁发。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等国家专项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的《博士后证书》由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

规范博士后人员回站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应当自通知或者公告之日起退出该站:设站单位进入该站后六个月内未取得国家认可的博士学位证书;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入境资格的;(一)中期或出境评估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被判处刑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条件的;因病或其他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后30天以上未回国者;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出境手续或在站停留6年以上的;其他情况应撤出车站。向建站单位移交人事档案和账户的博士后人员返回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人事档案移交给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并在站前将账户移交至常住户口所在地。

三、提高博士后工作的服务水平

按照《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博士后人员的相关待遇,提高博士后工作服务水平。博士后人员作为流动科研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的待遇,并计算其工作年限。没有工作经验的博士后人员,从进站之日起计算。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对进入站前未进行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认定中级职称,博士后人员在期满离开站前,可进行职称评定或提出评定意见。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应当作为其留离后评定职称的依据。站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规范博士后人员及其家属居留记录的处理。未向设站单位移交人事档案的博士后人员,在离开站时,不得办理其入出境账户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账户的销户手续。博士后人员期满离开工作站后,如未办理工作派遣手续,其户口和人事档案应按规定移交至常住地和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四、充分发挥博士后流动站单位的主体作用

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博士后人才招聘和培养中的主体作用。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并根据科研项目的要求签订科研计划。移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指导教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根据研究项目的需要,站设置单位可以在2-4年内灵活确定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对进入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博士后人员,经站设置单位同意,可根据项目持续时间和承担的任务调整站时间。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博士后工作的科学发展,更好地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促进大众创业创新中的独特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车站单位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博士后工作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博士后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