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生物安全制度化对策 《生物安全法》立法进程加快
*综合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全面提升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应尽快推进生物安全法律的出台,加快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的建设。
3月2日上午10时,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国防部新闻司司长兼发言人吴倩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加强国家生物安全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国际社会一直高度重视生物安全问题。他说,疫情的爆发凸显了生物安全的重要性。中国将推动生物安全法尽快出台,加快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建设。
去年10月,《生物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交第十三届NPC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该草案由七章75条组成,重点是生物安全领域的重大问题,重点是保护中国生物资源的安全,促进和确保生物技术的发展,防止和禁止利用生物和生物技术侵犯国家安全。鉴于前一时期生物技术滥用及其他行为和事件,我国法律中缺乏相应的处罚,草案明确界定了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填补了法律空白。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表示,当前,中国生物安全面临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有必要制定一部基本的、系统的、全面的、具有统领性的《生物安全法》。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效率不高。
生物安全是指生物因素对国家社会、经济、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或潜在风险。它是国家和民族安全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继文研究员表示,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生物安全保护。中国也是《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国,有必要根据自己的立法程序,将其规定和要求转化为国内法律法规,以更好地行使国际法律权利,履行国际法律义务。
在国际上,联合国通过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国批准了这些公约并做出了承诺。
常继文说,中国还制定了一些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种子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一些部门制定了专门的部门规章和标准,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并没有很好的协调,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立法空白、立法冲突、制度不衔接和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我国生物安全保护需要制定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进行系统的制度安排、系统的制度建设和系统的机制创新。草案即将进入第二阶段。如果二审如期通过,将从法律层面向国际社会公布中国生物安全保护的立场和态度,展示中国保护生物安全的制度化对策和负责任的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说,现代生物技术具有“双刃剑”的特征。它的蓬勃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日益严重的生物安全问题。虽然我国尚未颁布全面的《生物安全法》,但对全面生物安全立法的研究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经过20多年的努力,立法程序现在已经进入快车道。新发肺炎疫情的爆发凸显了确保生物安全的重要性。颁布一部全面的《生物安全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有必要妥善处理与特别法和立法的关系。
常继文表示,在对《生物安全法》主要内容的规定中,要结合我国以往遇到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生物安全保护的主要问题和矛盾。
根据草案,标准化和调整的范围包括八个类别:第一,预防和控制重大新发传染病,动物和植物流行病;第二,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第三是确保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四是确保中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五是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六是应对微生物耐药性;七是防止生物恐怖袭击;八是抵御生物武器的威胁。
常继文表示,需要规范和调整的《生物安全法》内容过于宽泛和复杂,无法做出全面、系统和详细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妥善处理法律与专门法律和立法的关系,如法律与生物多样性立法的关系。与生态保护和生态平衡立法的关系,如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区体系;与野生动物立法的关系,如如何规范外来物种的引进。
正因为法例涵盖的问题广泛,所以草案亦明确在管理制度中实施“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制度”。在充分发挥分部门管理的基础上,协调机制将协调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和需要协调的问题。
文选表示,对于全面的生物安全立法,相关主管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与合作非常重要。因此,在立法内容上,风险防范和审慎发展原则的落实,管理体系层面的部门责任和协调,法律制度和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与现有低层次专门立法和相关立法的有机联系,都需要特别关注。
专家建议
建立国务院生物安全保护协调机制
常继文建议,为了更好地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开展生物安全保护,有必要科学地构建《生物安全法》的管理体系。生物安全可以纳入国家整体安全系统的管理系统。在建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合防控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国务院生物安全保护协调机制,下设综合组、立法组、数据信息组和工作指导组。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计划的制定,协调重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开展部门工作评估和监督。
常纪文还建议,在监督制度方面,建立本级*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生物安全保护工作的制度,加强国家、省、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生物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为了加强地方党委和*对生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生态灾害,必须建立党政同责的制度和机制。为了发挥国家和地方协调机制的作用,成立了国家和地方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
在制度设置方面,草案建立了监测预警系统、标准系统、清单管理系统、信息共享系统、风险评估系统、应急响应系统、决策技术咨询系统等一般制度。,并规定了海关监管制度和措施等。
常继文说,由于《生物安全法》是一部相对独立的地方性法律,适用范围广,涉及问题多,有必要协调发展和保护两大关系,促进中国从生物资源大国向生物资源大国的转变。因此,很难立法,需要进一步协调。以法制建设的目标和现实存在的问题为指导,加强制度优化、制度建设、机制创新和责任设置,为我国的整体国家安全做出专业贡献。
文选说,目前,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生物安全管理的立法和技术准则。我国生物安全立法应借鉴欧盟等国家的成熟经验,特别是贯彻风险防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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