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解读食品安全法:如何适用10倍索赔?

科普小知识2022-07-27 12:02:32
...

从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该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已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10倍或者3倍的损失;如果增加的赔偿金额少于1000元,则为1000元。”也就是说,在延长原10倍补偿的基础上,消费者选择的底线和补偿金额都有所增加。因此,修订后的法律被称为历史上最严格的新食品安全法规。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应该正确理解“10倍”或“3倍”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赔偿底线,不能包括所有有问题的食品。为此,笔者结合新规实施后的最新投诉案例,简要分析消费者如何正确运用上述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读食品安全法:如何适用10倍索赔?

营养标签违规

需要十倍的补偿。

2015年10月1日,刘女士在超市以6元/瓶的价格购买了某品牌的奶茶30瓶,并开具了购物小票。回国后,刘女士发现,虽然奶茶产品的配料单上标明了“氢化植物油”,但产品的营养配料单上却没有标明“反式脂肪(酸)”的含量。因此,以奶茶的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超市支付10倍的赔偿。超市一再拒绝这样做,理由是合法来源、合格质量、完整的工厂资质和检测报告,以及反式脂肪酸含量是否标注不是超市的错。

[评论]

超市应支付十倍赔偿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当食品成分在生产过程中含有或使用氢化和/或部分氢化的脂肪和油时,反式脂肪(酸)含量也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注明。”本案涉及的奶茶显然与此相反。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4)与食品安全和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和说明书的要求;……”第67条还指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该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中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这是因为超市知道他们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实际上销售了这些食品,这自然是他们的责任。

使用撤销标准

需要十倍的补偿。

2015年10月2日,郭女士在超市买了2袋大米,每袋198元。大米外包装上注明无公害大米生产日期为20150720,产品实施标准为NY5115-2008。在网上搜索后,郭女士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就已废止,并于2014年1月1日暂停执行。她要求超市赔偿10倍。然而,超市认为,虽然废除标准的使用是真实的,大米的质量是合格的,所以它不包括在10倍的赔偿。此外,大米不是由它生产的,所以如果郭女士想得到赔偿,她只能向制造商要求赔偿。

[评论]

超市应支付十倍赔偿

根据《132个取消的无公害食品标准目录》第7项,洋葱、大蒜、蔬菜等。),标有“NY5115-2008”的“无公害食品大米”确实被取消,这意味着超市销售的相关大米明显与之相反。但是,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遭受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收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责任制,不得推诿提前支付赔偿金。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要求生产者赔偿损失。如果是经营者的责任,生产者有权向经营者索赔。“也就是说,郭女士有权要求赔偿,而超市只能先承担责任。

遭受职业欺诈

需要十倍的补偿。

赵先生是一个专业的“造假者”,他“知道并购买假货”。2015年10月3日,赵先生在超市寻找目标时,发现自己售出的37盒牛奶超过了180天的保质期。他以65元/箱的价格一次性全部买下,开出收据和发票后,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值班人员投诉,并以超市出售过期食品为由要求10倍的赔偿。然而,超市对它视而不见,因为它的保质期只有6天。如果它继续吃,那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尤其是赵先生的“知假买假”纯粹是“用心良苦”。

[评论]

超市必须支付十倍的赔偿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鉴于超市出售的牛奶仅过了6天的保质期,但时间的长短不能否认其行为的性质,它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发生食品药品质量纠纷时,买受人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和销售者不以买受人知道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支持买受人的抗辩。”即使你知道假货,你也能得到补偿。

检查的义务已经履行。

不需要十倍的补偿。

2015年10月5日,杨女士在超市购买了3盒保健食品,每盒320元。外包装上写着它含有马胎儿、鹿茸和马骨。当晚,邻居提醒杨女士,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马鹿胚胎、马鹿鹿茸、马鹿骨为中药,不能作为普通食品食用。第二天,杨女士因在超市销售不安全食品而要求10倍的赔偿。然而,它被驳回,理由是该食品有QS质量和安全标志,而且它已经履行了检查的职责。它不是在明知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出售的,因此它有权免除责任。

[评论]

超市不需要10倍的补偿。

超市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必须基于其是否知道其销售的保健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QS质量安全标志是产品符合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的有效证明。仅仅因为保健食品有QS质量安全标签,就意味着虽然有规定马儿、鹿茸和马骨不能作为普通食品食用,但由于超市履行了食品安全检查义务,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而不出售,因此决定杨女士无权向超市索赔10倍。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还规定“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缺陷”,且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