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印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第71号[2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务院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规划》(国科发冀2017年第250号)对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站的定位和任务要求,财政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技术部
2018年6月29日
(这篇文章是自愿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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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国家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规划》(郭克姬发[〔2017〕2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野外站是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根据中国自然条件的地域分异规律,面向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布局,为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其主要职责是为生态学、地质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学等领域的发展服务,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工作。
第三条国家野外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财政对国家野外台站的运行、维护和观测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行政责任
第五条科技部是国家野外站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野外台站发展政策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野外台站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野外台站的建设和运行;
2.批准国家野外台站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3.建立国家野外站咨询委员会;
4.组织制定不同领域的国家野外台站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
5.组织开展全国野外台站评估。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全国场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他们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野外台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国家野外台站建设和发展,配合国家野外台站管理工作;
2.落实国家野外台站建设和运行所需的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3.任命国家野外站负责人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科技部备案;
4.组织和支持本部门国家野外站开展联合合作观察和自主创新研究。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国家野外台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1.优先支持国家野外台站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2.分配和改善国家实地站的研究、技术支持和管理团队;
3.建立有利于国家野外台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 .配合国家野外站的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工作;
5.组织国家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的选拔和推荐。
第八条国家野外台站咨询委员会是国家野外台站建设和发展的咨询机构。它由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科研一线科学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更换时,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1 .对国家野外站的发展规划、布局和建设规划提出建议;
2.就国家野外台站的重大调整、年度评估和定期评估进行咨询;
3.国家野外台站特殊观测咨询和野外合作观测研究;
4 .监督和指导全国野外站科研诚信建设。
第三章设立
第九条科技部根据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野外台站布局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部门(地方)野外台站建设国家野外台站。
第十条科技部公开发布国家野外台站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野外台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面向国家战略需要和学科发展长远需要,遵循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自然环境分异规律,具有典型区域或领域的代表性;
2.有满足观测需要的实验场地和相对完善的观测实验基础设施。观测试验场地和基础设施用地应当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未来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
3.具有较高的科学观察和实验研究水平,已正常运行五年以上,并有连续五年以上的系统观察和实验数据。它在这个领域有很大的影响,并有能力承担国家科研任务。
4.有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研究、技术支持和管理团队;
5.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承诺开放和共享观测实验数据、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为社会和科研提供共享服务;
6.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保护人民财产等相关配套条件。
第十二条科技部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国家野外台站进行选择和评估,并选择最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规划》,科技部应组织论证和审批。
第十三条国家野外台站的建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按照“建设、科研、服务并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观测场地、仪器设备和人员建设。观测实验应当按照观测指标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开展科学研究和示范服务。
第十四条国家野外台站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单位应当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科技部。科技部应组织或委托验收。
第四章运输
第十五条国家野外站站长应当是依托单位的在职人员,应当是该领域的高层次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届任期五年,具体负责国家野外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野外站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由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1.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监测领域的顶尖科学家和专家组成,成员不超过11人,支持单位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更换时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
2.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查国家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和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等重要事项。
3.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际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国家野外站应当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持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野外台站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国家野外站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野外站的名称应当标注在国家野外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和其他研究成果上。利用国家野外台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和其他科技资源取得的成果,应当标明来源。
第二十条国家野外台站应当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国家野外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和科研基地,与地方*或社会团体共建科普基地。
第二十一条国家野外站应当坚持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注重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二十二条需要调整站点、改变名称、调整国家野外站研究方向的,必须经学术委员会审查,由依托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科技部批准。
第五章评估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国家野外站实行年度评估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评估制度,由科技部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按照领域分组进行。评估的重点是野外台站年度观测数据的数量和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运行管理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定期评估应当按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一般为五年,每年应对一个或两个领域的国家实地站进行评估。评价重点是野外台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果、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和定期考核,国家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如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学诚信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治疗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对国家野外台站的年度评估和定期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公布。评估结果应作为资源配置和布局调整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差的,责令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国家野外站序列。
第六章补充规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野外站的名称由科技部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名+野外(学科)+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是“地址,研究领域,国家观察和研究站”。例如,位于山东省禹城市的国家农田生态系统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正式发布并投入使用。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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