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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评估规则

科普小知识2022-07-29 08: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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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厅(局),各直属高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5年8月20日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改革,促进高等教育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聚集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着眼国家战略需要和产业区域发展需要,开展创新研究,提升高校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发展,支持高质量高等教育和高水平科学研究。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结合、创新引领、定期考核、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建立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单位,实行独立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管理机制。

第二章行政责任

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计划,发布建设指南。

(2)制定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项目的建设、调整和取消。

(4)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a)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应成为工业和地方发展的重点。

(二)推动和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的人员配套政策。

(三)根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和研究等年度计划中给予实验室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地和设备等条件。

(二)组织实验室的应用和示范,制定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三)任命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成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年度实验室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考核。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提出调整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问题,并报教育部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设立和建设

第八条教育部根据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不时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实验室建设,包括项目申请、评审、论证和验收。

第九条实验室申请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在该领域具有显著特点和重要影响;具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开展广泛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的研究团队,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富有创新精神,团结协作;拥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团队。

(三)具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地,经费支持。人员和场所相对集中。实验室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依托学科应是高校的优势和特色,或新兴的跨学科学科,并符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指导方针。

(五)实验室申请项目时,一般应是运行良好2年以上、管理体系相对完善的行业、地方或学校级重点研究机构。

第十条符合项目申报基本要求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按规定格式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表》。高等学校应当保证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资金和担保条件等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表》进行评审,选择项目最佳人选,将项目成果报高等学校批准,并抄送主管部门。

根据项目批复,高校组织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后的建设计划和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坚持“建设与运行”的原则。鼓励部门、地方和企业参与联合建设。建设应严格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内容进行,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立项和建设资格。

第十三条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应当经自查,向主管部门和教育部提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方案安排。

实验室建设验收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根据施工方案和验收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经教育部确认后将正式开放运行。

第十四条地方和行业重点研究机构建设发展成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并开放运行后,地方和行业重点研究机构的原名称可以同时保留,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继续按照原渠道和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实验室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实验室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和任命,并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该领域的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初次任职时一般不超过55岁。实验室主任由高等学校聘用的专职教学和科研人员担任,每届任期5年,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查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主要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和公开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际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实验室以外的高等院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高等学校任命,并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成员由高等院校任命。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实验室所在大学的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外国专家。一名专家同时担任最多三个实验室的学术成员。成员的任期为5年,一般不超过两届。每次更换时,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原则上,不参加两次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将被替换。

第十八条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为高等学校聘用2年以上的专职人员。除了在高等院校承担教学任务外,原则上他们应该在实验室全职工作。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小于30人。农民工包括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实验室应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其他年轻人才,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用期限和在职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实验室应当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团结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地区和行业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高校多学科优势,设置独立研究课题,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改造,开展实验技术和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参与实验室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研究和学术交流,注意将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教学内容,积极配合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培养创新人才,开展跨校交流和学生联合培养。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当全面开放,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置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广泛的学术交流和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努力为国际学术组织服务。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科研设施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和教学需要的同时,应当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向公众开放。实验室应该设立一个公共开放日,向社会传播科学知识。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化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和其他研究成果应标明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和奖励申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收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建立各种资源库。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整体管理,维护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应当营造宽松、*、团结、合作的工作环境,营造艰苦研究、勇于创新、容忍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应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五章评估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年度报告组织实验室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连同年度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教育部可以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选择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字段。开放3年以上的实验室应参加定期评估。

第三十条教育部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定期评估,制定评估规则,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公布评估结果,受理和处理异议。

第三十一条定期评估主要对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初步评估、现场调查和综合评估。定期评估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教育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在实验室序列中;评估结果是推荐优秀实验室优先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补充规则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经审查验收合格后,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学),其英文名称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学)。例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神经科学大学重点实验室,教育部。

第三十四条在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凡属于国家科技保密范围的相关情况和内容,均应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颁布。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2003年第2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五年运行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评估的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和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和人员培训、开放和运营管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评估采用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四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以年度评估为基础。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对1-2个领域的实验室进行评估。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随机检查。

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正式开放运行3年的实验室都应参加评估。未完成3年的实验室可决定是否参与评估。依托*直属高校和地方高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参与评估。

第六条教育部科技司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包括:制定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与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公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监督和评估评估评估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评估过程中的相关过程和信息严格保密。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起草评估实施计划和预算,接受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档案,并按时移交给教育部。

第八条*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的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做好评估准备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依靠高等院校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查和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材料的不准确性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教育部应当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评价专家一般是该领域学术水平高、公正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应该在应用基础研究更重要的领域雇佣一些工业专家。

第二章评估材料

第十一条评价材料是实验室评价的依据,必须反映评价期内的真实情况,包括年度实验室评价报告和5年工作总结。对于伪造评估材料的实验室,当年的评估结果将被确定为整改。属于国家科技保密范围的评估材料的内容,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当根据评估期内提交的年度报告,编制5年工作总结,并在依托高校进行公示。5年工作总结中列出的所有结果必须在评估期间获得,并且所有数据应与年度评估报告的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评估材料应当经依托高校和主管部门的实验室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日期报送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教育部应当在每年7月1日前确定下一年度受委托开展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并出具当年参与评估的实验室名单。

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计划和预算,报教育部批准。评估实施计划包括实验室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时间表等。评估预算包括专家评估费、场地租赁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教育部将在收到评估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出具评估通知书,按照初步评估、现场检查和综合评估三个阶段组织专家评估,并在下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参评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和签署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正式提交给评审机构。

第四章初步意见

第十八条初步评价采用集中专家会议的形式,听取工作报告,对所有参与实验室进行评价。根据相似学科领域的原则,他们被分成小组。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在会前组织初步评估预备会议,向初步评估专家说明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明确评估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条参与实验室的负责人将提交工作报告并回答专家提问。报告时间为30分钟,辩护时间为10分钟。其他参与实验室可以参加。

第二十一条初步评价专家应当在会议期间对评价材料进行评审,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汇报,并进行交流讨论,然后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评分。

第二十二条根据专家打分结果排名前20%和后20%的实验室将进入现场检查。同时,教育部还将从其他参与实验室中选择不少于10%的实验室列入现场检查名单。

该名单公布在教育部科技司的网站上,但具体排名并未公布。未列入现场检查名单的其他参与实验室可在名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申请现场检查,经批准后接受现场检查。

第五章实地调查

第二十三条现场检查应当根据初步评估分组进行。评估机构组织成立现场检查专家组,确定专家组组长。每个现场检查专家组由5-7名专家组成,包括2-3名初步专家和1-2名管理专家。专家组名单应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应安排确定每个实验室的现场检查时间(每个实验室半天)和路线,在检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参与实验室,并将检查安排通知相关*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评估机构负责编制现场检查工作手册,其主要内容包括现场检查的基本程序、详细时间表、评估工作的相关文件和工作人员的职责。

评估组织召开了现场检查预备会议,向专家组成员明确了现场检查的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过程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条件、创新氛围和内部运行管理。科研成果的验证和资金的使用,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和公开共享;检查依赖于学校对实验室的支持和条件的保证,以及实验室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主任的意见、依靠高校的工作报告、审查认证材料、举办研讨会或进行个别访谈来进行调查和了解。

第二十六条专家组应当审查评估材料和认证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和高等学校的工作报告,并提出问题。其中:

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在评估期内取得的具有代表性的成果(不超过5项),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报告不得超过40分钟,答复不得超过20分钟。

在评估期间,大学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依靠高等院校报告高等院校对实验室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和管理情况。报告不得超过20分钟,答复不得超过10分钟。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供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资金、开放项目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的财务证明(包括收据和用途);各类相关项目合同、项目批准文件和获奖证书;完成各种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等。);公共服务证书;学术交流和会议的相关文章(信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经过沟通和讨论后,应当口头向实验室和依托高校作出简要反馈。专家组在肯定成果的同时,应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之处。

第二十九条现场检查结束后,专家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被检查实验室进行评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价意见。评价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六章综合评价

第三十条评估机构应当计算参加现场检查的各实验室的得分,按照初始评估得分占60%,现场检查得分占40%的方法,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得分最高的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优秀。得分较低的实验室将参与综合评价,占参与实验室总数的20%以上。参与综合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公布在教育部科技司的网站上,并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依托大学。

第三十一条同一领域的综合评价不再按类似学科分组。每个领域由7-11名专家组成综合评价专家组。

第三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向综合评估专家组提供参与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现场检查结果、现场检查意见、评估材料和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参加综合评价的实验室主任要做工作报告,并回答专家的提问。本文主要介绍了该实验室的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报告时间为30分钟,回复时间为10分钟。

第三十四条专家经过讨论,可以参加实验室注册评分和排名的综合评价,并当场公布排名结果。

第七章结果公告

第三十五条综合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应向教育部提交本年度的评估工作文件,包括:各阶段专家名单、初步评估专家评分表、初步评估评分排名统计结果、各实验室现场检查意见、现场检查评分和排名结果、综合评估专家评分表和排名结果。

第三十六条评估机构应当在综合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提交评估报告。报告应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进行分析,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教育部根据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确定并公布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评估结果分为四类:优秀、良好、整改和失败。其中,优秀实验室的评价结果不超过15%,整改后评价不合格的实验室不低于10%,其他实验室的评价结果良好。

第三十八条评估结果是,正在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限为2年。期满后,教育部应组织专家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合格后的评价结果为良好。检验不合格的实验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单。

第三十九条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可再次参加项目申请。

第四十条评估结果应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公布一周。公示期间接受实名提出异议。最后,将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参与实验室和依托大学。

第八章补充规则

第四十一条实验室评估费由教育部承担。

第四十二条评估机构、评估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认真、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向社会公布相关流程信息,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赠送礼品。

第四十三条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实验室主管部门和其他直接相关人员,不得作为评价专家。实验室可提出拟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材料一起上报。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学技术〔2007〕3号)同时废止。

附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