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不赦之罪是指哪“十恶”?
“十恶不赦”起源于我国南北朝时期的法律著作《北齐法》,其中首次规定了“十大重罪”,即“反*”(*)、“大*”(破坏皇家寺庙、山陵和宫殿)、“*”(叛变)、“投降”(投降)、“邪恶*”(殴打和谋杀父母、父亲、岳父等)。)、“不道德”(残忍的谋杀)、“不尊重”(盗用皇家器皿和对皇帝的不尊重)、“不孝”(不为父母服务,不按礼仪服丧)、“不公正”(杀害总督或教师)和“内乱”(近亲间的乱伦)。它还规定“十恶之罪不在八论赎罪之限”!
所谓“八审”,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特殊人物实施的下列八种犯罪,不能适用普通的诉讼和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判和管理这些罪行。他们必须请求皇帝做出裁决,皇帝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份和具体情况减轻处罚。这八种人是:讨论亲戚、讨论原因、讨论才能、讨论能力、讨论成就、讨论价值观、讨论勤奋和讨论客人。
后来,在隋代的《黄凯法》中,根据《北齐法》中的“十大罪状”,对“十恶罪状”进行了重新界定。后来,唐朝的《唐律》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唐律·亦舒》说:“五刑中,十恶尤为重,明亡,冠破,专题示戒。”如下所示:
阴谋-阴谋危害国家是指谋杀皇帝和危害国家的行为。
阴谋反对皇帝-阴谋破坏祠堂,皇帝的陵墓和宫殿的行为。
反叛——背叛朝鲜,投敌。
邪恶反叛——殴打或谋杀父母和祖父母等亲属的行为。
没门——杀死三个以上不是死罪的人或者肢解人。
严重不尊重-包括盗窃皇帝的祭祀用品或皇家用品;伪造或窃取皇帝的印章;调整和训练禁药违反了原始处方;皇家食物被错误地禁止了。皇帝的尊严不受任何人的侵犯。
孝顺——包括指责祖父母和父母;未经父母同意的私人门户和私人财产分配;缺乏对祖父母和父母的支持;尊重父母,不哀悼,等等。
分歧——指在五起诉讼中谋杀或出售亲属;妻子殴打或指责丈夫尊敬长辈。
不公正——杀死自己的导师、教老师和哀悼自己的丈夫是违反礼仪的。
内乱-指与未成年的有功勋的亲属通奸时发生的乱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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