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管理将给民办教育带来什么
■我们的记者王志康
近日,司法部发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由教育部提交国务院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至9月10日。其中,原规定修改了28条,增加了22条,删除了8条。
有人说,这标志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真正到来。
事实上,早在2011年,为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而颁布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已经初具规模: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那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民办教育意味着什么呢?
许多含义需要澄清
在中国私立教育的历史上,2016年是值得纪念的一年。今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因此,我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具有法律基础。
"当时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的定义很明确。"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广东当代民办教育管理学院院长吴华在接受《中国科学》采访时说。
根据该决定,原第18条修改为第19条,其中包括“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从办学中获得收入,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从办学中获得收入,其办学结余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然而,中国民办教育研究院副院长姜国华认为,虽然相关文件对“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进行了区分,但只能说方向是明确的,因为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
例如,审查草案第7条规定:“公立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私立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国家财政资金,不得影响公办学校的教学活动,不得通过品牌输出获取利润。”
“以类似于参与的方式建立私立教育相当于无形资产。一些经营良好的学校已经在全国树立了品牌,一些地方还会出现分校。家长将根据普通学校的品牌名称让孩子去上学。”姜国华说:“那么,通过品牌输出获取利润是什么意思?这应该如何判断?作为一项法律,这一点应该明确界定。”
作为回应,吴华还举例说明了在转让过程中如何实施补偿和奖励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何把握关联交易?这些事情需要进一步澄清。
那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开发环境越来越紧张。
吴华认为,新的民办教育管理政策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发展,二是规范。“从现在开始,更多的注意力放在规范方面,随着更多的规范要求,政策环境将不会像以前那样宽松。”
例如,《审议稿》第12条规定:“举办或者实际控制若干所民办学校并以团体形式办学的社会团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开展的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组织机构等条件和能力,并对其举办的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团体办学者不得通过并购、特许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中国教育科学院研究员楚·赵辉对此印象深刻。
“过去,私立学校都投资办学。现在,如果他们成为非营利性学校,他们将失去学校的所有产权。因此,许多学校经营者不愿意这样做。”楚赵辉说,然而,如果允许他们选择营利性学校,他们将会遇到另外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只有5%的教育可以盈利。另一个问题是,即使他们成为营利性学校,他们可能仍然要纳税,并面临更严格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愿意做出这种选择,所以大多数学校现在都进退两难。”
事实上,的确如此。征求意见稿公布后的第三天,香港股市教育板块集体下跌。截至当日,枫叶教育、裕华教育、新高等教育集团等股票均下跌逾30%。
“事实上,该实施条例本应在2017年上半年发布,但当时并未出台,因为分类遇到了障碍。”楚赵辉说,分类的第一件事是清理学校的资产和资本,并找出它有多少钱。然而,这项工作非常复杂。有必要解决一系列问题,如如何评估和如何贬值。"即使国家给下属高校指派了总会计师,也很难有效监督高校的财务运作。"
定义概念和立法
对于民办教育的发展,吴华一直认为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市场化理念,即以发展为中心、发展优先的政策理念,在发展过程中逐步规范,特别是依靠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另一个是优先考虑标准化的想法。例如,现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就是要通过标准化使民办教育的发展更加稳定。
“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很难说谁是谁非。但我坚持优先发展的理念。”吴华说。
同样,在楚赵辉的理解中,他对私立教育的发展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与吴华一样,他不太赞同现行的分类管理,即《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提到的分类管理,但主张对民办学校的概念进行界定。
“目前,私立学校的概念本身就有问题。应该使用私立学校的概念。”楚赵辉说,但是在每个人的印象中,任何携带“私人”这个词的人都是坏的和无用的,这是一种偏见。在国际上,许多私立学校已经使用了财政支持,达到80%。私立学校是社会的公共产品。私立学校意味着它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个人。传统观念导致许多人无意中回避这一观念。
在他看来,在明确了这一概念之后,我们应该走向依法管理教育和学校的理念。“所谓依法管理教育和学校,最重要的是颁布《私立学校法》,而不是《私立教育促进法》,后者本身并不明确。通过《私立学校法》,我们可以清楚地定义办学需要什么样的资格,以及可以办学。我们可以登记为非企业法人的主体,这样就可以明确界定非企业法人的主要责任和权利界限。”
同样,姜国华也认为,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有必要制定法律。与赵辉不同的是,他认为“非营利组织法”应该在国家层面建立,并作为上位法移植到《民办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中。“通过明确这些法律,民办教育组织者和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民办教育产权的归属可以得到解决。”
中国科学新闻(2018-08-28,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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