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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考虑允许外商在华转基因研发

科普小知识2022-07-30 13: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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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向可能真的会改变。

长期以来,中国*关于转基因生物的官方声明一直是“积极研究,谨慎使用”。虽然*投入大量资金支持科研机构和一些当地企业的研发,但禁止外国企业在中国开展转基因生物的研发。

11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2014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中“转基因生物的研发”从禁止目录中删除,仅禁止“农作物、畜禽、水产苗种的转基因品种培育和转基因种子(苗)生产”。这意味着,如果获得批准,外国企业在中国研发通用汽车将不再是“禁区”。

杜邦全球副总裁威廉姆斯·尼布尔(Williams Niebur)在接受《中国商业新闻》采访时表示:“我们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草案的变化非常有信心,也感到鼓舞。杜邦公司希望在协商期间允许外国公司参与讨论。他还表示,如果该目录获得批准,他将考虑积极支持杜邦及其合作伙伴在中国进行转基因研发。目前,杜邦先锋、孟山都、拜耳等企业与中国科研机构有多种形式的合作。

外国企业欢迎目录修订

11月7日,在2014年中国粮食与粮食安全战略峰会上,农业部副部长余欣荣在讲话中表示,先正达、孟山都等外国公司与中国企业共同推动了中国农业的发展,并表示“中国*支持国际种子企业在中国的发展”。

余欣荣在谈到科学技术对粮食增长的贡献时如是说。余欣荣在谈到中国现代种业政策时表示,种业是*农业科技政策发展的重点。其核心之一是促进育种、繁殖和推广一体化企业的发展,包括支持国际种业企业与中国育种、繁殖和推广一体化企业的联合发展。余欣荣主管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种植管理司等部门。

此前,农业部多次表示支持以育种、繁殖、推广为主体的中国重点种子企业参与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项目的实施,承担生物育种能力建设和产业化的专项任务。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于1995年首次出版。1995年和1998年版本没有禁止对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和开发以及种子生产进行投资。2002年和2004年版本禁止“生产和开发转基因植物种子”,2007年版本禁止“生产和开发转基因植物种子、养殖畜禽和水产苗种”。2011年版“禁止转基因生物研发和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畜禽品种、水产苗种生产”,2014年版(征求意见稿)改为“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畜禽品种、水产苗种育种和转基因种子(苗)生产”。该草案的截止日期是12月3日。

杜邦公司负责全球事务的副总裁倪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对《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草案的修改非常有信心,也很受鼓舞。与2007年版本相比,这一变化表明,从Xi主席到中国各部委,他们都支持生物技术研发,为未来做准备。”

尼博表示,杜邦公司将在协商期间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一份受欢迎的评论,并希望允许外国公司参与讨论。

孟山都中国合作伙伴中众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红表示,他正在研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草案,征求同事们的意见。孟山都对此没有计划。王红说,外国企业要在中国开展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和开发,必须通过两个关口,一是《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二是*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安全管理的许可。

目前,杜邦先锋、孟山都、拜耳等企业与中国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等科研机构有多种形式的合作。孟山都公司和中国种子集团成立了合资公司中众中迪卡,现更名为中众迪卡国际有限公司

尼博表示,如果新的目录获得批准,它将考虑积极支持杜邦及其合作伙伴在中国的通用汽车研发。

新任*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军在论坛上表示,美国是中国农业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美国的农产品进口超过了飞机,位居第一,其次是飞机和汽车。我们应该实施中美战略农业合作计划,切实推进在粮食安全、粮食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科技、农产品市场和贸易等关键领域的合作他还介绍说,中国*主席和美国总统奥巴马也讨论了这个问题。韩军说,中国对外开放是坚定不移的。

该论坛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指导,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直属单位中国经济年鉴学会联合主办。来自中外*部门、智库和企业的200多人出席了论坛,其中包括美国农业部副部长迈克尔·斯库塞(Michael Scuse),他曾多次接受中国媒体的采访,称转基因对食品生产和环境改善具有重大影响。此外,美国大豆协会、美国谷物协会、杜邦公司、拜耳公司和孟山都中国合作伙伴中众国际有限公司等机构和企业参加了论坛。

转基因的空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伟在论坛上表示,中国的粮食总需求仍在增长,但中国的农业生产能力严重透支。“目前,中国相当一部分粮食生产能力是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实现的。中国单位面积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大大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和合理使用水平。地下水的长期过度开采导致了华北平原的大漏斗区。全国仍有5000万亩中度和重度污染的耕地在耕作,其中大部分耕地位于高产农业区。此外,许多无法开垦的湿地的开垦严重透支了生态,在中短期内难以恢复,从而影响了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罗云波认为,未来的增产取决于技术,而转基因是替代方法之一。9月28日,农业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转基因科普知识集中宣传培训。

10月9日,根据农业部转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封信,*电视台表示,禁止宣传非转基因产品更健康、更安全。

10月17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与知识产权司司长寇建平在“全国转基因食品报道媒体记者研讨会”上表示,中国粮食产量增长不够快,有必要发展转基因食品。他否认中国存在转基因作物“乱种”的问题,“通过安全评估获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

在2013年12月的*农村工作会议上,*主席在谈到他对转基因生物的看法时,高层次地说,“一个是确保安全,另一个是独立创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司司长叶兴庆说,习主席的讲话使“农业部终于整顿好了”

近年来,农业部一直在印刷关于转基因生物的科普书籍。在农业部“转基因权威关注”栏目开展科普宣传和知识问答,驳斥国内外关于转基因生物致癌性、致病性等实验或新闻报道。农业部还推荐科技部编写的科普读物《转基因科普丛书》获得2013年国家优秀科普作品奖。

然而,当被问及转基因在中国是否会商业化时,中国农业部的经济学家陈梦山、毕美佳等一直表示,**的态度是“积极研究,谨慎使用”。

竞争还是合作

中国科协副主席陈是中国最早开始转基因研究的专家之一。他说,“我离开实验室是因为我非常渴望中国对转基因的态度,因为研究结果不能应用于实践。”他认为,如果不进行实地试验,就不可能生产出大型专业企业。

陈认为,如果现在放开转基因的商业应用,中国在水稻品种上仍有一定的竞争力,但在大豆和玉米上没有竞争力。

寇建平在“全国转基因报道媒体记者研讨会”上表示,要推进产业化,首先要做好产业化准备。品种的生产性能应该非常好,并且比传统品种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为了保持贸易的连续性,工业化前必须申请主要贸易国的安全证书。这个过程通常需要3到5年。产业化后,在推进产业化之前,需要对鉴定管理、品种审定、种子生产、产品收购、储运和市场接受度进行综合评价。

寇建平表示,目前,我国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教学和科研机构,与市场脱节。为工业化铺平道路,研发机构必须通过市场机制解决脱节问题。

王宏认为,未来中国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应该是开放的、合作的。他说,技术创新对粮食安全很重要,更重要的是开发合适的产品并交付给农民。

“在美国、巴西、阿根廷和印度,生物技术必须通过应用于农民的种子来表达。没有一家公司能同时提供技术和种子。生物技术必须与优质种子相结合,这需要与当地种子企业合作。”王红说,印度和巴西的数百家当地种子公司使用孟山都的抗虫转基因技术。

尼博表示,中外合作模式可以让中国本土企业为生物技术的最终专业化和高效应用做好准备。“这种方法还能使中国从其他地区过去25年的经验中吸取教训。此外,以中国目前的发展速度,等待新的独立技术成熟和专业化的时间还不够。”

他说,中国农民,无论是长沙的稻农还是吉林的玉米农,都渴望生物技术。中国农民迫切需要技术来提高产量、改善生活质量和改善环境。“只要技术能创造效益,它就会很快被农民接受并迅速推广和发展。问题是,我们将这些快速增长的技术带给他们需要多长时间?”

“我认为,自2000年以来,中外合作在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对该行业的外国公司有所限制,但它促进了合作。”倪波说,中外合作促进了中国农业种植技术、种子质量、种子零售批发体系、种子企业田间指导、中国企业售后服务、技术人员等方面的进步。

外商投资准入法律法规的缺陷

然而,我国法律对外商投资农业企业的规定仍然存在很大的缺陷。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李昌建曾写道:“例如,就外资合资企业的规定而言,外资参股不得超过49%,这样的规定并不是对那些大型外资企业的限制,而是相当于外方获得的准入证书。一家合资公司不寻求持有股份,更多的合资公司成立,以寻求总股份的主导地位,具有同样的效果。”

他还表示,“合资后,中国将无法获得外方的核心技术,而只能承担销售部门和渠道的职能,合资公司实质上将成为外资控股企业。”

此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归外国投资者所有。李昌建认为,“如果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外合资种子行业的过程,显然会对合资企业的中方不利。如果外国投资者以技术入股,技术应该由中国和外国共同分享,技术股不能简单地排除在企业的共同资产之外。”

在外资审查工作中,我国的法律制度流于形式。《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反垄断法》、《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外资进入中国限制市场领域进行审查。“但是,对于如何审查、审查哪些项目、谁将领导审查、审查结果的评价标准等具体规则没有明确的说明,特别是在并购审查中,很容易导致外资垄断国内市场。”

李昌建说,在科学研究领域,《种子法》还规定,国家对禁止外商投资的稀有、独特的珍贵、优良品种、优良基因的研究开发、中国相关生殖材料的种植、育种和生产、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开发和转基因种子的生产等产业的种质资源拥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提供种质资源,必须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许多外商投资企业以各种方式绕过国家对许可人员的限制。一些外资企业以赞助的名义投资国内种子研究机构,通过这种方式以少量的资金投入间接获得中国的优质种质资源和科研成果,使国内科研机构成为外资服务提供者,而外资企业则利用这些科研成果和优良品种反咬中国种子市场,形成行业垄断。

(《中国商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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