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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 加强经费管理

科普小知识2022-07-30 19: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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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

简化行政、分散行政、实施管理优化服务改革的几点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方向,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破除制约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障碍,进一步下放地方和高等教育机构权力,减轻高等教育机构的负担和负担,赋予它们更大的办学自主权。为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培育国际竞争的新优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深化高等教育精简机构、下放权力、放开管理、优化服务等方面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完善高校学科设置机制

(1)改革学位授权审查机制。进一步推进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硕士学位授权审查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稳步推进部分高校自主审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于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并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院校,新的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可能不再需要多年的培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加强授权监管,完善学位授权准入标准,强化专家评审程序,开展学位授权点资格评估。对不符合标准和程序,不能保证质量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2)改进高校专业设置。除国家控制的专业外,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独立设置专业,并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立高等职业教育(专业)专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支持高等院校适应产业需求,按照专业管理规定,经学科和产业专家充分论证,设立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新专业。加强专业发展信息服务,公布紧缺和低就业率专业名单,逐步建立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和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对专业设置进行抽查,对有问题的专业责令相关院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二、高校机构设置和岗位管理制度的改革

(三)积极探索在高校实施全面人事管理。教育部会同*编办、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核查高校人员总数的指导方针和试点方案,并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大学的总人数将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保护。学校组织机构和主管部门发现学校人员总数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高等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在人员总数内组织制定就业安置计划和管理办法,并主动公开和接受监督。岗位设置计划应当包括岗位总数、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工作条件。

(5)高等院校独立设置内部机构。高等学校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决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鼓励高等学校推进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机构,实行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后,要确保高校内部机构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就业、报酬和相关待遇。

第三,改善高校就业环境

(6)优化大学入学环境。高校根据职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需要,自主制定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相关部门没有统一组织高校人员的招聘考试,简化录取程序,为高校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高校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人才总量内的创新。

(七)完善高校人事管理。高校根据自己的岗位设置计划和管理方法,对人员的离职进行独立管理。高校与总人数签订聘用合同。除人员总数外,高校可以*灵活地聘用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合同,规范实施管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教师在企业从事兼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职后创业的办法。

四、完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八)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定权。高校自主制定教师职称的评价方法和操作方案。职称评定方法和操作方案应当报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备案。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给高校,高校根据岗位独立组织职称评审、独立评审和聘任。不具备条件且尚未能组织独立评估的高校可以采用联合评估的方法。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管理不严、程序不规范、投诉和纠纷较多的高校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九)改进教师职称评定方法。高校应把师德表现作为评价和聘用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绩效在评价和聘用中的比重。对于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教师,根据不同的学科领域,如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其他研究类型,如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制定分类和评估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审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审方法。

五、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色的薪酬分配制度

(十)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应支持高校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落实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高校要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的合理比例。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方法,如年薪制、约定工资、项目工资等。可以被收养。

(十一)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确定绩效工资总额时,应充分考虑高校的特点,重点增加高校集中高层次人才的倾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点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等学校根据存档人员总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办学水平等因素独立确定其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法。绩效工资的分配应该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业绩突出的员工倾斜。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计入绩效工资。

六、改进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十二)完善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要完善高校预算分配制度,优化高等教育分配结构,增加基本支出保障,进一步优化结构,合理安排基本支出相对较低的地方的基本支出。完善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方式,采取定额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的整体使用权。进一步完善高校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逐步实现按*收支类别的项目级支出职能类别编制支付计划。

(十三)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审批标准。高等学校独立处置已经达到使用年限的资产,应当予以淘汰,处置所得应当留作学校使用。税务部门应实施涉及高校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要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各项资金和资产,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高校资产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十四)加强高校党的领导。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要全面领导学校的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党建工作,履行治党治校的主要职责,落实党建责任制,充分发挥领导的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党管人才,实行“三个一”决策*。加强院(系)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院(系)党委(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高校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场作用。

(十五)加强制度建设。高等学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制度,按照章程行使自主权,强化章程在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失职人员的责任。加强自律和管理,及时修订和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使制度层次合理、简洁、清晰、协调,使学校的发展得到良好管理、良好管理和廉洁。

(十六)完善*管理和学术治理。进一步完善高校师生员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团体的作用。坚持学术*与学术规范的统一,坚持不懈地培育优秀的校风学风。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标准,推进学术去行政化。提高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估中的主导地位。

(十七)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制度的宣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泄露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信息外,应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八、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十八)建立事后监督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支持高校适应创新发展需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进一步推进管理处计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法和手段,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事后监管。

(十九)加强协调和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推进。要引导高校合理定位,树立自身特色,防止同质化。给予西部和边远贫困地区的高校必要的政策倾斜。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简化和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服务质量,使高校教学科研人员摆脱过分苛刻的要求、僵化的考核和繁琐的形式。依托“互联网+”平台,积极推进高校公共服务网上管理,提高效率。抓紧修订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过时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保持改革政策的协调一致。做好改革的总结、宣传、宣传和指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教学条件,结合不同地区、不同高校的实际情况,抓紧细化高校人员总数、职称、工资等方面的改革试点或实施办法,大力推进改革进程。各高校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下放权力给部门和高校,下放权力给研发团队和领导,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教育部*编办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