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角: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亮点多
■在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没有明确限制和禁止虐待动物和其他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修订后的新法律在保护动物福利方面做出了历史性的规定。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相比,新法调整了立法目的,修改了许多内容,有许多亮点。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以生态文明为指导,将道德与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相结合,承认动物的实质性福利,明确规定野生动物不得受到虐待,对待野生动物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在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虐待动物和其他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没有明确的限制和禁止。修订后的新法律对保护动物福利做出了历史性规定:
首先,新法第26条规定了动物福利保护的实质性内容:“人工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的习性,保证它们有必要的活动空间、生活和繁殖空间、健康和卫生条件,有与其繁殖目的、种类和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技术,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这种用实质性条款取代名义条款的做法是明智之举。在社会进一步形成动物保护意识后,它将明确规定“动物福利”并效仿。
第二,第26条明确规定“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在我国,“禁止虐待动物”最早出现在清末和民国时期的城市管理条例中。新法增加了这一条款,这是中国反虐待动物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事实上,不虐待动物是动物福利保护的最低层次,这一修改也是中国动物福利保护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第三,新法第29条规定“使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以人工繁殖种群为基础,有利于野生种群的保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这为禁止残酷对待和利用野生动物奠定了法律基础。这是中国人文立法的一大进步,也是中国文化法制化的一大进步。人道地对待动物有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第二章“保护野生动物”的标题改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实现了保护对象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关联性。例如,在规划时,应展示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路线的影响。铁路、桥梁等工程的建设可能会破坏一些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和迁徙通道,应采取一些补救措施。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新法还规定,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并公布一份重要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清单。
许多野生动物的消失与其栖息地的破碎化有很大关系,因此必须促进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合。目前,我国正在根据国家公园改革规划研究国家公园立法,这有利于整合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物保护栖息地等相关领域。
此外,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以下亮点:限制和规范了野生动物的使用,重视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赔偿,提出了各方参与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增加了四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格的法律责任。
(作者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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