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办教育促进法明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11月7日(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在线记者王怡君)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表决后,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它还通过了12项法律,包括《互联网安全法》、《电影产业促进法》以及修订《私立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决定免去耿会昌的国家安全部部长职务,任命为国家安全部部长,免去李的民政部部长职务,任命黄为民政部部长,免去楼继伟的财政部部长职务,任命肖杰为财政部部长。
这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私立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引起了广泛关注。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组织者可以选择开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开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新法律将于明年9月1日生效。
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从办学中获得收入,所有学校结余均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从办学中获得收入,其办学结余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收费方面,新法规定私立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公众公布,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市场调节,学校自主决定。
此外,私立学校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学校条件和确保雇员待遇。
新法还规定,新法实施前建立的私立学校(选择注册为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将继续按照修订后的学校章程办学。终止时,私立学校的财产将根据本法的规定予以清偿,剩余财产将根据投资者的申请,考虑到本决定实施前的出资额、获得合理回报的情况和办学效益等因素,继续用于开办非营利性学校。如果选择注册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归属,缴纳相关税费,重新注册并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记者注意到,新法关于“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一些观点认为,建立义务教育的营利性私立学校不应该“一击毙命”。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徐安标在解释新法时说,这项修正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是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将民办教育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非营利私立学校是由赞助者资助的私立学校。它不能从办学活动中获得任何收入。必须利用办学的平衡来继续办学。“非营利学校不想再办学了。这所学校将被终止。如果还清债务后还有剩余财产,这笔钱不会被拿走,将继续用于开办其他非营利学校。”徐安彪说道。
他说,相比之下,营利性学校可以从办学活动中获得收入,利润和结余可以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学校终止或停办的,清偿学校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说:“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了它不适合由营利性私立学校实施。否则,可能影响*义务教育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增加人民的负担。”朱之文说,这并不是要限制私立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提供独特和多样化的教育服务。只要符合非营利性私立学校的法律要求,就可以继续实施。
朱之文说,该法律的修订将促进私立教育。首先,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法人不清、产权不清、配套措施难以落实的瓶颈问题,拓展了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
同时,充分考虑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和现实,充分保护现有民办学校组织者的权益,包括学校终止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或奖励的权利,以及组织者根据学校章程参与学校经营管理的权利等。
此外,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完善了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补贴制度,并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规定了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强调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关于新法实施后营利性民办小学或初中将何去何从的问题,朱之文表示,国家批准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毫无疑问,大量私立义务教育学校将在该法实施后*退出。只有私立义务教育学校的个体组织者,如果想转到营利性私立学校,才会受到这项规定的限制。”朱之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