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大女生就业性别歧视案成功获赔
“这不像只有男孩才能做的工作。为什么不招募女孩?”这个问题让成千上万找工作的年轻女性没有办法抱怨,只能“对这份工作感到失望”。
最近,华南师范大学大四女生温玉萱(化名)得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雇主向她公开道歉和赔偿,让她感到“自豪”。学者们评论说,这是该国第一个成功的此类案例,"对纠正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具有积极意义"。
不同的是她没有去法院。她是如何成功捍卫自己的权利的?
在歧视面前:“沉默的多数”
今年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去年10月,文宇轩在“智联招聘”上找到了一份“广州宝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职位”的招聘广告。她很兴奋地发现自己找到了合适的职位,但看到招聘广告上赫然写着“只适合男性”。
“但是销售人员不是只能由男性担任的工作。我上大学时,也有过兼职销售经验,我的专业也很适合。我觉得我完全有资格做这项工作。”文宇轩递交了他的简历。
等了几天之后,企业的回复再也没有来过。于是她拨通了公司人事部的电话。尽管她一再向对方解释,对方仍然没有任何更多的理由,只有一句话:"公司的销售职位只雇用男学生。"
“我不是唯一经历过这种事情的人,我的许多同学都经历过。为什么仅仅因为我是个女孩就要拒绝我?”雇主没有回答文宇轩的问题。
他们的经历不是孤立的。
不久前,来自广州、北京和南京等八个城市的女大学生向当地人民社会服务局和工商局举报了267家公司发布的性别歧视招聘信息,如“知识分子联盟招聘”中的“招聘仅限男性”。与此同时,他们集体向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就业中介机构“智联招聘”长期以来发布了大量歧视性招聘信息。
然而,这种行为很少见。
“在2012年之前,很少有女性受害者愿意站出来起诉涉嫌性别歧视的雇主。”长期从事公益事业的律师黄以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受害者群体的沉默很难限制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为什么大多数受害者选择沉默?
中山大学性别教育论坛负责人柯倩婷教授认为,“维护权利的高成本和大多数受歧视妇女的低收入”限制了她们参与维护权利。“打官司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说到底,赢得官司不仅非常困难,找到工作并过上正常的生活也非常困难。”
与此同时,寻找工作的年轻人群体仍在扩大。
1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言人尹宣布,2013年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699万,比去年有新的增长。“除了前几年毕业但没有就业的人之外,今年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没有法院我在哪里能找到它?
文宇轩终于做出了决定。
“这关系到我们的切身利益,但大多数人选择保持沉默,情况不会改变。我必须捍卫我的权利。”
但是她马上面临一个巨大的障碍。她找到了广东律师庞堃,但律师坦率地告诉她:“我们也代理过此类案件,并试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法院没有立案。法院基本上不支持就招聘中的性别歧视赔偿雇主的决定。”
这是为什么?
我国许多法律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第23条和《劳动法》第1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妇女的就业标准,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除外。
然而,迄今为止的现实是,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引起的纠纷“很难通过司法渠道解决”"即使世界各地的女性都能成功地提起歧视雇主的诉讼,她们最终还是会败诉。"柯倩婷说。
尽管有法律保护,为什么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仍然不受惩罚?
柯倩婷认为,就业性别歧视“司法维权难”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不够。"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没有可操作性."
她举了一个具体的例子。当法官问女大学生:“你因没有招收女学生而遭受了多少身体伤害和实际物质损失?”女大学生往往无法回答,因为她从一开始就失去了“机会”。
“在司法实践中,受歧视者遭受的损失程度往往被作为立案和判决的标准,但损失程度难以量化。”她说这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然而,文宇轩跨过了艰难的“司法程序”,找到了一条新的道路。
2012年11月6日,文宇轩来到广州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他们投诉企业中的性别歧视。
广州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队接到投诉后,展开调查。了解事实后,劳动监察组介入了投诉案件。
“这一次我们改为向行政机关投诉,首先,考虑到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空白,也许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更好地解决;第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在中国相对普遍,但法官很少提起和裁决相关案件。我认为有必要为他们辩护。使用行政权力是一个好方法。”庞堃告诉中国青年报的记者。
经过71天的“拉锯战”,2013年1月15日,在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组的调解下,广州宝乐贸易有限公司与文玉轩达成最终协议。
结果是:“广州宝乐贸易有限公司在其主页和Zhaopin.com上向文宇轩发了一封道歉信。温玉轩在投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为600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元
“个人迈出的一小步,通过就业歧视保障权利的一大步”
这种补偿合适吗?
“目前的现实是,相关机构对涉嫌性别歧视的雇主的处罚力度太低。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雇主几乎没有什么威慑。”黄以智告诉记者。
他介绍说,原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就业歧视是可以处罚的,但各地《人才市场管理细则》中没有处罚标准。"在具体实施方面,各地各部门都需要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他认为,行政机构的作用不应仅限于“仲裁和协调”,还应加大对涉嫌歧视的雇主的惩罚力度,“增强威慑力”。
文宇轩的成功被视为“个人迈出的一小步,通过就业歧视维护权利的一大步。”
黄以智认为,这证明了新路径的可行性。"在司法实践不成熟的情况下,就业歧视可以通过劳动部门进行规范."
事实上,《再就业促进法》有相关规定,劳动就业部门对就业歧视负有监督责任。“但目前,相关规则不够明确,也没有在任何地方适用。长期以来,行政部门对就业歧视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一个空白领域。”
与此同时,地方行政部门的声明也大相径庭。
例如,2012年,北京的女大学生也向劳动部门投诉,举报在就业中歧视妇女的招聘广告。然而,工作人员最后回答说这是“疏忽”,只是采取了“删除招聘广告”的解决办法。这一次,广东给了被歧视的女孩“一个合理的答案”。
他认为,地方行政部门对此类事件的态度不同,主要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还不完善。“怎么处理,处罚标准不明确,行政机构落实,会有差异。在现阶段,我们不能说这种处理是非法的。”
黄以智认为,行政机关行为的意义不仅在于601元,还在于鼓励更多的当事人“站出来”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目前,没有多少人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有些人指责受害女孩不够勇敢。但我认为这是由于缺乏一个强有力的体系来引导他们。它不再是‘我抱怨,你不在乎’或‘你表面上是负责人,但没有报酬’。”
黄以智还呼吁行政机关建立和完善就业歧视投诉制度,“鼓励有关方面举报更多的歧视案件”
在采访中,学者和专家都承认,要改变雇主习惯性的“以人为本”的思维方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招聘过程中,企业往往受到传统性别分工概念的影响。狭义地说,有些工作只适合男性。他们对人才市场的认识滞后,未能突破“男性优先”的人才选择思维,这也限制了他们的人才选择。柯倩婷说。
她指出,自上而下的方法是完善法律法规。自下而上的方法是“通过非*公益组织的倡导,让更多的受害妇女树立维权意识,帮助她们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保障权利案件的增加将反过来促进司法实践的进步。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只能在司法实践面前充分暴露出来。否则,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将是不可能的。”(原标题:性别歧视案第一次成功赔偿)
阅读更多
女大学生首次提起就业性别歧视诉讼
上一篇:莫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