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
科普小知识2022-08-15 23: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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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几天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并将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为贯彻国家整体安全理念,完善国家安全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根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分别规定了审查的范围、内容、机制等事项。
《办法》规定,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活动进行审查。审查的类型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版权、植物新品种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及其申请权。转让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专用许可的变更。审查内容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中国国家安全的影响,以及在重要领域创新和开发核心关键技术的能力。
《办法》规定了两种审查机制。一是对技术出口中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应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进行管理,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进行审查。二、对于*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审查,相关安全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拟转让知识产权的类型,征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