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女律师致信教育部要求处理“招生性别歧视”高校
9月1日是新学期的开学日。五个爱心女性教育部联合发出报告,指出11所“211”大学违反了教育部的规定,歧视女性候选人。同一天,11名女律师也向教育部提交了信息披露申请,询问教育部是否批准了这些学院和大学的录取条例,并要求教育部就如何处理学院和大学的违规行为给予答复。
截至发布新闻稿时,他们尚未收到教育部的正式答复。
本次申报信息披露的高校包括中国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中国矿业大学、贵州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和青海大学。许多大学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招生简章已经得到教育部的批准。
“女生群聚”限制女生报考?
教育部2013年5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第43条规定:“除军事、国防、*等特殊院校(专业)外,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的招生比例。”
事实上,这一规定在国内大学是如何实施的?
今年8月,非*公益组织“妇女媒体监测网”发布了“回归平等——2013年女童性别歧视报告”211项目“学校招生”,统计了2013年112所高校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
根据这份报告,除了国防、军事和公共安全专业的学生,其他专业也有设定性别比例并按性别划分的现象。“这种现象已经存在了许多年,并逐渐蔓延。2012年,一些学校首次开始设定性别比例。设定性别比例导致女孩的得分明显高于男孩。”
限制妇女参加考试的第一类科目是“分组女生”。
在官方网站的招生简章中,中国传媒大学等11所高校被要求按照男女比例录取广播与主持、导演、声乐、舞蹈和模特等艺术专业。北京外国语学校仍然在为小语言专业(阿拉伯语、波斯语和印度尼西亚语)的男女学生分别排队入学。
肖美丽是一名志愿者,她曾剃过光头,在高考中倡导男女平等,她是发起联名信的五名女性之一。她本人毕业于*传媒大学。
“学校中的性别歧视不仅违反了高考平等录取的基本原则,还损害了学校自身的诚信和声誉。”她说。
中国青年报的一名记者打电话给中国传媒大学。宣传部的工作人员回答了这个问题:“首先,近年来女性广播专业的学生越来越多。第二,社会上普遍需要男性广播员。因此,为了方便就业和满足社会需求,他们以1:1的比例被接受。下一年的注册计划仍将基于该年的注册规则。”
华东师范大学宣传部的工作人员说:“我们学校没有性别歧视,这还不清楚。”该校招生办公室负责人还表示,“从来没有性别歧视”,并对该校广播和主持专业为何由男性和女性招聘不予置评。
来自广东的陆是申请信息披露的律师之一。她对“女学生因就业而少招”的说法提出质疑:“就业的性别比例是一个随着社会自动调整和变化的过程。妇女在这一领域的发展不能因为她们在这一领域的优势而受到限制。高校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强壮的男孩”专业,女生不能参加考试?
第二个主要类别限制女生参加考试,但它是“强壮男生”的四个主要类别:航空、航海、地质和采矿。
《中国青年报》记者查询了该校的官方网站,发现大连海事大学和武汉理工大学只招收航海专业的男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只招收飞行专业的男生。
青海大学和长安大学也按照男女比例录取了地质调查、测绘等相关专业,并建议“女性在申报时要谨慎”包括中国矿业大学在内的三所大学不接受女生进入矿业专业。此外,云南大学和*大学的一些体育专业只招收男生。
武汉理工大学招生办的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学校对海洋技术、海洋工程等专业的招生规定是按照交通部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多年来没有变化。"女孩可能不适合寄宿或航海环境。"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刘伯红认为,全面禁止女学生申请某一专业或从事某一工作并不是真正的男女平等,而是一种“保护性平等”。“保护性平等是指通过排斥妇女或限制她们的权利来过度保护她们。女性被认为是软弱的,不适合做这些事情,这导致了对女性长期不利的结果。妇女被排除在被认为对她们有害的环境之外,失去了获得许多不同经历的机会。”
陆向教育部申请宣传“南航限制其飞行技术专业招收男生的依据”
“女生不比男生差,女生完全有资格在这个专业学习和工作。如果女孩本身不喜欢或不想学习这一专业,她们自然不会参加考试,但目前的限制直接剥夺了她们的选择权,并限制了她们在这方面的受教育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的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该校只招收航空公司要求的飞行专业男生。学校将代表自己培训他们。"通用航空公司的飞行员都是男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也表示,其飞行专业的性别限制是民航总局的统一规定。受委托培训学生,注册学生将与民航局签署协议。
鲁认为,高校的反应是颠倒因果关系:“许多行业一直由男性主导,他们认为女性不能从事这一行业。这实际上是对社会的固化和过时的理解。我们许多人也接受了这些刻板印象和坏习惯。如果学院和大学将女生限制在学习阶段,这将导致毕业后女生的就业机会比男生更少,而且该行业的性别失衡更严重。这将进一步加剧妇女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和某些行业的性别歧视。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我国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
2013年1月17日,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萧冰在微博采访中表示,教育部将考虑在未来进一步缩小对女性入学的限制。
一直关注教育领域性别歧视问题的公益律师黄以智表示:“教育部颁布禁止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以外的职业限制男女比例的规定,原本是一种进步,但一些高校公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将性别歧视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应由教育部进行监管。”
“妇女媒体监督网络”发布的报告认为,对于招生中的性别限制,确实有两种情况是必要的和不必要的。根据对三类性别限制(国家安全、保护妇女和特殊需求)的详细分析,确认2013年至少74所“211工程”学校本科入学的性别限制是性别歧视。教育部应承担起纠正入学歧视的责任,现行的入学性别政策也需要修订。
中国政法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刘小南表示,自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以来,各国出现了大量反歧视的专门法律。例如,联合王国于1975年通过了《性别歧视法》,荷兰于1980年通过了《男女平等待遇法》,日本于1985年通过了《男女平等就业机会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除了修订和颁布了大量新的反歧视特别法外,还开始制定统一的反歧视基本法。例如,英国和德国颁布了《平等法》和《普遍平等待遇法》,尽管有大量单独的反歧视法律。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
出于各大学给出的各种理由,黄以智认为这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是宪法和教育法赋予的权利,也是中国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大学无权以任何借口剥夺这一权利。”
“学校应该做的是保护学生的合法教育权利,为学生的发展愿望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而不是人为地为学生的教育和发展设置障碍。“女性媒体监督网络”负责人鲁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性别歧视不应该因为就业率、学校便利性和性别平衡等原因而实施,这无疑会继续加深和造成社会不公。”。”(原标题:大学男女生入学率不同;涉嫌性别歧视的女律师申请*信息公开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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