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有哪些缺点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尽管全国上下、各媒体、各个部门、特别是各级妇联组织的大力宣传和学习,使得该部法律基本上深入人心,也深得民心,家庭暴力案件明显减少。接下来我们一起了解下反家庭暴力法有哪些缺点吧?
基于我国国情来看,家暴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中国传统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大男子主义还很严重,虽然法律上对施暴者的制裁有明文规定,例如《婚姻法》、《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对家庭暴力作出规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还是会有缺陷。主要表现在立法的粗糙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反家庭暴力的司法和执法随意性较大。
(一)家庭暴力的立法范围狭窄
家庭暴力的立法范围包括家暴的主体范围和暴力行为的范围。
家庭暴力主体的规定是在合法家庭前提上,就是只有合法婚姻建立起来的家庭之间内部成员发生的暴力行为才是法律上认可的家庭暴力,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身份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
而这对于现在社会生活中的同居者、同性恋者、分居者等这些人我国并没有完整的法律依据来保护他们,但新西兰、美国等这些国家都专门为这些情况设置了相应的法律条文,所以我国的立法将主体范围仅设在婚姻关系中还是有失公平的。
还有一部分人在家暴事件中她们不仅背负着骂名,而且没有正当的名分,例如说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包二奶等这些并非完全都是她们的错,她们并不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实施者,所以对她们的责任追究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同时,我们也看到反家庭暴力法案大多数是侧重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保护,例如这几天网上的“阳台男孩”的家暴噩梦,其父亲在阳台上将孩子推到在地,把孩子的头往阳台上撞,在八个小时内十七次殴打孩子,这种现象比比皆是。
家庭暴力不仅是指对受害者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因此受到精神上的摧残与折磨的行为。身体的伤害包括殴打、残害等暴力行为,还包括婚内强奸、虐待等这些家庭犯罪行为,但由于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对家庭暴力行为上的认定还是有一定模糊性,再加上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受害人取证的困难,一些硬性的要求使受害者没办法提供相应的依据,比如说婚内强奸,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法律一般不予认定为强奸,这就使受害人有苦难诉。精神折磨和精神摧残等所谓的“冷暴力”也在家庭暴力的范畴内,但在我国理论界和实践工作中还是有很多的疑问。国际公约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上对家庭暴力做了很多规定,我国也加入了其中的一些国际公约,但对于这些公约是否适用于中国,立法上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对于“冷暴力”行为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操作比较困难。
(二)家庭暴力的救济方式单一,制止力度有限
虽然将*司法机关纳入其中,但并没有考虑其工作中的实际情况,警察在履行职责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在客观上加大了*司法机关的负担。如果执法官员未能履行相关职责,受害人是否能提起诉讼,这些也都不明确。
我国在对待家庭暴力案件上往往都是采取调解方式解决,而且认为调解是最有效的途径,但往往对受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这不仅不利于家庭暴力行为的控制,还会让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
在新加坡、美国、韩国等国家针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而我国*也在1998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但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这让我国在家庭暴力保护上较为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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