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办理房产证如何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下面,房地产小编介绍一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真实案例,通过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判决,为您介绍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12日,原告章某强与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 (1)原告章某强购买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开发承建的天隆城小区某号楼三单元B2003室商品房1套,房屋建筑面积87.97平方米,总房款暂定为502000元; (2)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应在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章某强使用。如被告逾期交房,原告章某强有权按已付房价款的0.3‰,按日计算追索违约金; (3)原告章某强认可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在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即具备该房屋的交付条件,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应在房屋交付后90天内取得大产证。 嗣后,原告章某强向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实际支付总房价款504528元。2005年12月30日,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直至2006年4月1日才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于4月3日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但被告在交付房屋时未取得房屋大产权。2006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结清了自2006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日期间的违约金。直至2006年11月14日,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才取得房屋的大产证。 原告章某强认为,2005年4月12日,其与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其向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1套,房屋总价款为502000元(实际支付504528元),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承诺于2005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交付房屋时须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即大产证)。但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却在2006年11月14日才取得房屋的大产证,其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章某强于2006年3月24日依法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上海强某隆地产公司承担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20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