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保修期 还能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吗?
房屋的保修期究竟应该从何时算起?保修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过了保修期限,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保修责任又由谁承担?开发商拒不维修的情况下,业主应该如何处理?如何才能避免和减少类似纠纷的产生呢?
1、保修期内开发商首先承担维修责任
根据2000年6月30日开始实施的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修工程为2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关于开发商对业主的保修期限则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但开发商和业主也可以对房屋保修期限进行约定,但约定的房屋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保修期以及《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的保修期限。
在保修期限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房产出现质量问题理所当然是由开发商首先承担维修责任,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还应该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比如,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2、保修期外可自行维修也可质检追究责任
过了保修期的情况下,则是根据物业的产权性质来判断,若发生在单个业主家中,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可自行聘请维修人员或要求物管方提供特约服务来对其进行维修;如果发生在房屋的共有部分,则可要求物管方对其进行维修,费用由相应业主按各自拥有的权属份额共同承担,涉及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还需使用已建立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如果是涉及到主体结构一类,危及业主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则属于终身保修范畴,经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并做出定论后,可要求退房,如果因此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可要求相应赔偿,包括装修费用等损失,都可一并由开发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