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相关规定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房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颁布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大连市也有相关规定出台。
大
各区、市、县人民*,各先导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商品房预售工程进度标准。将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调整为:7层以下(含7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8层以上(含8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得少于7层)。
二、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市国土房屋局会同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制定《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金融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使用应当根据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且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三、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房屋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订和网上备案,同时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可售房源预订次数不得超过2次,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30日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五、建立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制度。测绘单位提供的房产测绘成果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后,方可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屋销售价格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宾馆、酒店类项目不得分层、分套(间)办理测绘成果备案、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手续。
七、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进行注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八、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统计系统。按照统一数据、统一流程、统一系统的要求建立覆盖全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变化情况,动态监测房地产市场,改善房地产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为政策实施提供保障。
九、加强房地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商品房预售行为纳入房地产诚信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预售等不良行为的,将按照《大连市房地产诚信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诚信网公开曝光。
十、加大对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物价、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及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广告、预(销)售合同、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交易资金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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