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经济金融

民间借贷是双刃剑 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科普小知识2021-12-11 19:31:36
...

民间借贷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它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帮助急需资金的借款人解脱困境,另一方面又因为多属私人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在一起法律纠纷的背后,法官提醒市民:如何规避其中的“陷阱”。

民间借贷是双刃剑 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2012年7月10日,赵某向钱某借款50万元,向钱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明确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2%,赵某的朋友孙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同日,钱某通过银行向赵某划款50万元。

到了2013年7月11日,赵某在钱某催讨还款时,向钱某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还款日期改为2013年12月10日,利率变更为月息3%。但孙某没在这份新借条上签字。

 2013年12月20日,钱某多次催讨后见赵某仍不还款,便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赵某归借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并要求孙某对赵某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赵某答辩:欠钱是事实,但目前个人暂无还款能力,有钱后会及时还款。新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原担保人孙某并未在新借条上签字,故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孙某答辩:赵某已重新向钱某出具了借条,且变更了还款日期及利率,自己并未在这份新借条上签字,因此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赵某是否应按月息3%计付利息,孙某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为该案焦点。孙某在2012年7月10日的借条上签名担保,但没有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因此,孙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013年7月10日)起六个月。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新借条将还款期变为2013年12月10日、利率由原来的月息2%变为3%,且孙某没有在该新借条上签字,但由于在保证期间内钱某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孙某应按原利率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向钱某归还借款50万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判决孙某应对赵某向钱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率按月息2%计付;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