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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街圣堂居民委员会诉佛山市禅城区圣堂南北物业管理部、佛山市禅城区圣堂东西物业管理部房屋确权纠纷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2-09-02 21: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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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6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街圣堂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圣堂五巷21号三楼。

负责人:霍仕飞,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祖光,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冰漫,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圣堂南北物业管理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圣堂五巷2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霍仕飞,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永胜,该部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圣堂东西物业管理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圣堂五巷2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霍铁山,主任。

委托代理人:范永胜,该部法律顾问。

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街圣堂居民委员会(下称圣堂居委会)诉佛山市禅城区圣堂南北物业管理部(下称南北物业部)、佛山市禅城区圣堂东西物业管理部(下称东西物业部)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9月19日作出(200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2002)佛中法审监民再字第26号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再审查明:圣堂居委会辖区原是自然村,1962年前成立圣堂大队管辖下属东西、南北生产队,1963年至1984年间,两个生产队转由张槎公社弼塘大队管辖。1985年4月9日,成立圣堂居民委员会(属祖庙街道管辖),东西、南北两队就转变为圣堂居民委员会管辖的两个片。期间,因佛山市区建设需要,东西、南北两片的土地被征用,村中的劳动力陆续按政策规定招工进城,其配偶、子女也按政策规定“农转非”,最后留在村中309人大部份是老人和小孩,为解决该部份人员的人生活出路问题,市*在佛山大道一带划出部份土地给他们留用,并集体农转非。1986年3月6日经佛山市国土局批准,将过境公路西侧、振兴印刷厂北边地段水田12.3亩批准给圣堂居委会作兴建厂房及仓库,以解决上述留在村中三百多名转为佛山市居民的生活出路问题。其中本案讼争的佛山大道北 25号房屋(报建时为佛山大道28号)亦于当年批准建设,1991年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加建。房屋建成后,以居委会的名义对外出租,但租金由东西、南北片共同收取。

长期以来,东西、南北两片各自负责原生产队财产的管理、收益和分配,对外两片没有主体资格而以居委会名义登记物业的产权,并以“圣堂居委会”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如证照取得,签订合同等,对内东西片、南北片和居委会经济上各自独立,各自有自己帐目和管理各自财产,在年终两片分配时报圣堂居委会批准后交街道办事处备案。而居委会作为居民的自治组织,负担辖区的社区事务管理。

2001年6月28日,经工商部门批准分别成立了佛山市禅城区圣堂南北物业管理部和佛山市禅城区圣堂东西物业管理部,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年7月,东西片、南北片分别委托上述两个物业管理部收取本案讼争房屋的租金。2002年3月19日,圣堂居委会以东西、南北两片已被撤销,其与南北物业管理部和东西物业管理部无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无委托其代收租金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停止侵权,返还房屋之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本案中争议标的物虽办理了报建手续,但一直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的规定,由于原告尚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也就不存在着其对标的物享有上述四项权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圣堂居委会不服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没有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即侵权事实是否存在作出判决。上诉人在起诉书上的诉讼请求是“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对佛山大道北25号五层楼房行使与其财产权有关的收益权及处分权,并返还上述楼房2925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有关联的收益权、处分权。”上诉人认为自己的财产权正在受到两被上诉人的侵犯,提出起诉,寻求法律保护,制止正在进行着的侵权事实。一审法院应围绕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人应该是谁,谁有权管理或委托别人管理上述财产,被上诉人是否有侵权行为等问题查明事实。但一审判决书在查明事实的一段文字里没有围绕争议焦点查明事实。二、一审判决书认为“由于原告尚未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也就不存在着对其标明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判词,有违权利救济的有关法律规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的规定当然不错,但法律同时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的规定。上诉人要问:是否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集体所有的房产受到组织或者私人侵害时,法律一概不予保护。三、一审判决书确认一审原告对一审被告提出的委托书无异议是一个错误。一审开庭笔录里,应该记录着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出示的委托书有异议的文字记录,为何在一审判决书里会变成对委托书无异议。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认定。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予以改判。

本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虽未办理讼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但根据上诉人拥有合法用地批文及报建手续等合法文件,可以确认讼争房屋属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提供的东西片、南北片的委托书,因东西片、南北片并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故该委托书并非合法委托手续,被上诉人对讼争房屋的管理及收取租金均没有合法依据,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法》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的规定,上诉人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对佛山大道北25号五层楼房行使与其财产权有关的收益权及处分权,并返还该房屋的房产所有权包括收益权、处分权给上诉人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城法房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圣堂南北物业管理部、佛山市禅城区圣堂东西物业管理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对佛山市佛山大道北25号房屋行使收益权、处分权,并将该房屋交由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街圣堂居民委员会管理。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南北物业部、东西物业部承担。

本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因东西片、南北片原隶属圣堂居委会,对外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所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均以该居委会的名义来进行,故圣堂居委分虽然拥有本案争讼房屋的合法用地批文及报建手续等文件,但并不表示讼争房屋属其所用,对此,本案再审审理期间,圣堂居委会亦书面承认本案讼争的房屋实际上是属东西片、南北片所有的。事实上,东西片、南北片所持有的土地管理部门于1990年9月6日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亦注明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者为该两片,且东西片、南北片一直行使房屋的处分、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综上所述,东西片、南北片是本案讼争的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因圣堂居委会对讼争的房屋没有所有权,故其向原审提起的停止侵权、返还房屋之诉,理应驳回。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城法房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本院(200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圣堂居委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少锋

审 判 员 黄雪鹄

代理审判员 叶万盘

二○○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