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案
科普小知识2022-09-03 13: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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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程某某与诉朱某某离婚案,原告被告1980年2月12日在江西省都昌县荷溪人民公社登记结婚,自从2000年以来,被告就离开家庭外出,至今一直无法联系。婚生儿子已成年,被告对儿子与家庭多年不管不顾。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仅有夫妻名分,无夫妻感情,感情确实破裂、无法恢复。原告一直想解除之间的婚姻关系,但是一直没有办法解除。在2013年7月原告找到本律师,诉说其难处。介入代理案件后,要求其根据法律规定,到居委会、*机关等开具了其下落不明的证明和相关证据等。法院经公告送达被告相关法律文书后,缺席开庭审理本案,根据我们提供的证据,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一审判决离婚。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开始了其合法的全新生活。
民事起诉状
原告:程某某,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身份证号:360203,联系电话:;
被告:朱某某,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朝阳路,身份证号:360203 .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告、被告之间婚姻关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80年2月12日在江西省都昌县荷溪人民公社登记结婚,自从2000年以来,被告经常无故私自外出多月不回,对家中事务不理不问;婚生儿子已成年,被告更是对其不管不顾。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夫妻感情名存实亡,确实破裂、无法恢复。原告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此具状,请依法判决如上所请。
此 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7月9日
程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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