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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有限公司34名职工工资在执行程序中应优先受偿的法律意见书

科普小知识2022-09-03 17: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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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州*****有限公司34名职工工资

在执行程序中应优先受偿的

法律意见书

郑州市****人民法院:

受张****等34名职工的委托和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该34名职工的代理人,现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财产包括厂房、土地、生产设备、产成品等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贵院查封,至今已经歇业几个月。自2013年9月****公司就开始拖欠职工工资,2014年4月,****公司尚有1345190元的工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费、补助等未发放给职工。工资是每个家庭的生活保障,为了每个工人家庭的稳定及基本生活,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劳动者工资、应发的经济补偿、医疗费和补助等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一、职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劳动保险费用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于法有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可见职工工资是一种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2007年10月28日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虽将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整章删去,第204条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也不复存在,但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稿第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删去第十九章的原因是2006年的《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还债程序已经作了统一规定,据此参与分配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便应当相应地变更为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清偿顺序的有关规定。因此,工资优先受偿权在执行程序中按照参与分配程序分配财产时还是可以适用的。故而,职工工资还是一种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公司执行财产分配时,在扣除委托拍卖、变卖的实际费用后,应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清偿职工工资,才能清偿拖欠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债权。

2、《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新《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设工程款还优先先于抵押权。其理由之一,“在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中,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工人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这符合法律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既然含有工人工资的工程款可以优先受偿,为何直接的工人工资不可以优先受偿,这不是立法上的矛盾吗?因此,依据该《批复》的精神,工人工资应在财产分配时优先受偿。

3、《海商法》中规定船长、船员的工资、劳动报酬、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属于船舶优先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包括:船长、船员的工资、劳动报酬、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营运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海难救助款项等。该法还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民用航空器法》第十九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包括:援救报酬、保管维护必需费用的请求权,该法第二十二条亦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4、《商业银行法》规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实际上就赋予了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特别优先权。

诸多特别法都有关于职工工资优先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的规定,在处理****公司财产分配问题时,建议贵院区分开职工工资与一般债权,使职工工资优先受偿。

二、如果照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必然对劳动者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类型的债权:执行费用,包括执行费、场地租金、评估费、拍卖费等管理、处置财产所产生的费用;担保物权,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所设立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法定优先权,主要是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工人工资;税款:一般债权。《执行规定》第94条只是强调了对于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未明确劳动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机械地按照该规定进行分配,会造成对劳动者的极大不公。

三、为了兼顾平衡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各债权人利益,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对于劳动者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经济补偿金等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

在处理****公司财产分配问题时,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确定对劳动者工资等优先受偿。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执行参与分配与企业破产制度具有价值追求上的内在一致性。两者的立法目的均在于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对债务的清偿进行实体性规定,保证债权实现的公正和公平。在我国目前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相对规范的企业破产制度对执行参与分配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其次,更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债权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乎国计民生。《企业破产法》将职工的工资和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纳入优先清偿的范围,并优于债务人所欠税款和普通债权,极大地保障了劳动债权的实现,凸显了对劳动者的人性关爱。第三,更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践中,进入执行参与分配程序的被执行人多为大量拖欠工人工资,尽管单个数额不大,但涉及到的工人人数众多。工人对于拿到血汗钱的诉求表达迫切,情绪较为激动,如果处理不当,将会造成极大的群访压力。将工人工资纳入优先受偿范围,有利于妥善化解此类群体性纠纷,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现****公司拖欠34位职工的工资、工伤赔偿款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45190元,其中包括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051190元、未付工伤医疗费、补助294000元、上述欠款尚不包括未缴的社会保险费。这34个职工中,其中有车间工人,有技术人员、有办公室管理人员,有的在****公司工作了十几年,有的夫妻两口都在公司,有的是父子都在公司,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即使在公司最困难的时候,仍然守在公司,为公司付出自己的劳动。张****和薛****在工作过程中还受了工伤,至今公司的工伤赔偿款仍没到位,二次手术还没做,钢板还在腿里没有取出,工人们都在等着工资养家糊口,维持生活。

请领导考虑上述情况我们的工资问题,优先解决劳动者工资。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张玲伟 律师

2014年7月26日

附:适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执行人清偿要求的,执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改之前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可见职工工资是一种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10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胡康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正案草案几个主要问题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9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10月2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解决当事人“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对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是必要的。草案经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二略)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为了解决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而且适用于全部企业,应将民事诉讼法这一章删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

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略)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民用航空器法》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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