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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华诉梁X红、梁X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2022-09-03 23: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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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华诉梁X红、梁X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13724825670)

案号:(2011)茂南法民字第361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接受原告梁X华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会正在审理“梁X华诉梁X红、梁X明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担任原告梁X华的一审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针对本案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原、被告之间此前为朋友关系,大家相熟,所以原告向被告供应钢材,完全依靠信用进行交易,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已向被告交付相关钢材,被告将钢材使用在芳村紫荆道厂房、白云区江高工厂等建筑工地,原、被告于2005年5月28日结算过此日期前的货款,被告扣除已付的款项后亲手写下《欠据》一张,确认尚欠原告该日期之前钢材款734503元,所以,被告欠下原告的债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庭审中,被告亦确认《欠据》的真实性表示确认,无异议。

被告写下《欠据》后,已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的事实,原告在《欠据》上作了相关记载,另有部分付款没有在《欠据》上记载的,原告亦如实向法庭作了陈述,综合债务总额扣减被告已付货款的金额,被告尚欠原告204503元货款,所以,原告起诉的金额是如实确凿的。由于被告没有支付剩余货款,原告起诉依法行使请求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二、两被告向法庭提交的二张《收据》,被告篡改了日期,属于伪证,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不能抵销本案起诉的金额。

(一)、18万元这张《收据》不具有证据效力的理由:

1、从证据表面显示,落款年份“2008”中的“8”字是经过涂改过的,从肉眼可以看出,“8”字由是“4”字涂改而成,正确的年份应是“2004”;另外月份“8”字,也经过被告涂改了,鱼目混珠,欺骗法庭。法庭上,被告的代理人亦承认该《收据》相关日期被涂改过。但《收据》原件一直在被告手上,只有被告才有涂改的条件。其非法目的,试图用《收据》的金额抵销《欠据》中金额。

2、从该《收据》背面《菜单》打印的日期“2004.08.11”,可以佐证,《收据》的日期应为“2004.

8.11”才符合常理。据庭后当事人梁润华回忆,当时与被告吃完饭后,就用那张《菜单》的背面写了《收据》,确认收到被告两张支票,但该两张支票的金额与本案诉讼的金额没有关联性,因为《收据》日期在前,《欠据》的日期在后;假设有关联性,被告在写下《欠据》前,也已减除《收据》中支票的金额,所以《欠据》债务金额,绝对不包括《收据》中支票金额。

3、2008年8月11日原、被告之间没有见过面,不可能该日原告收取过被告的支票。

4、《收据》中显示被告是交付两张支票给原告的,被告是出票人,如果原告2008年8月11日曾收取过被告的支票,被告完全可以提交原告在该日期签收的“支票头”与《收据》内容进行佐证。但被告无法提供当日或相近日期的“支票头”,更证明《收据》中的落款日期“2008”是假的,是经过涂改而成的。

5、庭后于当日中午12:00左右,当事人梁润华致电话给被告的代理人“张桂洪”律师,询问有关情况。张律师表示:“涂改证据的事是被告自己搞的,伪证不关他的事。”,很显然,被告的代理人对涂改的事情是知情的。至于本案中被告及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涂改证据,向法庭提交伪证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请求法庭严查。

(二)、10万元这张《收据》不具有证据效力的理由:

1、经查,该《收据》中落款日期“2005.8.6”中月份“8”字,是由“6”字涂改而成,法庭上由于时间有限,连当事人梁润华没能看出,但事后,经过核对该月份“8”字,完全可以看出来是由“6”字涂改而成,请法庭再详细核对或通知被告把原件交到法院核对。另外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原告同意再由法庭组织开庭质证该证据。

2、结合原告提交证据《欠据》下半部分内容,第一项记录原告是于“2006年6月6日”收到被告10万元,原告是当事人,对收到货款是最清楚的,其收到被告的付款后,即记录在《欠据》上,因而可以佐证,被告涂改月份“6”字,就是制造与原告记录的差异,试图制造原告另外日期再收过10万元的证据,这是不可能得逞的。

对于被告两份《收据》证据,属于伪证,请法庭不予以采纳,原告保留鉴定的权利。

三、由于两被告属于夫妻关系、家庭经营生意,收益归家庭所有,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两被告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法庭上被告对此没有异议。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的请求金额,完全符合案情,在诉讼中遵守最大诚信的原则,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而被告欺骗法庭,向法庭提交经自己涂改的伪证,妨碍司法诉讼,请求法院严肃惩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X华R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愿光

201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