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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新

科普小知识2022-09-03 23: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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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益阳市赫山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局局长

答辩人就原告何某湘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事实与法律,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何某湘起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告何某湘诉称于2013年5月21日早晨七点左右,骑摩托车沿G319线从益阳市区方向往沧水铺方向行进,在途经灵宝山村地段时受伤。但“原告由于什么原因导致受伤”、“事故的前后经过到底怎样”、“第一现场到底在哪里”。这些至关紧要的事实,原告方没有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原告方虽提供了一份由“益阳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这份《证明》从形式上、内容上均不符合证据规则,从形式上讲,这份《证明》无编号。从内容上讲,这份《证明》是一份“事后证明”,无现场勘验笔录,无第一现场的车辆痕迹鉴定。“目击证人”也仅一人,且这位唯一的“证人”无任何身份信息和身份证明,到底证人是什么人,有没有这么个人,不得而知。这些材料无法证实原告何某湘到底是“何时、何地,因什么原因受伤,受伤经过到底如何”这些关键事实。更不能证实,何某湘的受伤与公路路况有直接关联这个客观事实。

二、原告所诉称的“何某湘受伤与益阳市赫山公路管理局没有履行319国道在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地段的管理和养护职责,路面严重破损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理由如下:

其一,答辩人依法律授权管养的G319线从宁乡青华铺至益阳市城区,全长约40公里,全线原有水泥路面始建于1991年, 1992年竣工。因此,答辩人管养的G319国道益阳段的水泥路面使用年限均已超过其设计年限20年。2012年下半年,答辩人管养的G319线路况因超期服役,加上超载重车长期碾压,病害发展十分迅速。2013年春雨季时,路况病害全面爆发。2013年省公路局进行公路检测时,已出现2公里的次等路和9公里的中等路。至2013年4 月,由于连续阴雨和特大风暴,加上超载重车的碾压,路况进一步恶化。全线的水泥砼路几乎没有良等路,衡龙桥地段3公里已发展成差等路,有的破碎成片,有的临板高差达15cm,影响车辆通行。这些情况的出现,并非答辩人对公路养护和管理不力,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①G319国道益阳段水泥路面超期使用是主因。水泥路面的使用年限均在20年以上,已属超期服役。②长益高速提质改造,车辆分流是导火索。2011年9月至2012年5月,长益高速提质改造分期实施,原有车辆全部绕道G319线通行。一时间,车流量剧增,导致路面加速破坏。③2012年下半年,长沙沙石市场进行整顿,所需砂石运输全部改由 G319线通行,交通压力进一步加大,进一步加大了G319线路面的损毁。④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导致部分重车分流至G319线通行,加大了交通压力。鉴于此,答辩人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确保319国道车辆能够安全通行。①加强了对G319线的路面养护,填补坑槽,疏通排水,力所能及缓解路面压力。 2012年至2013年(不包括大修),答辩人请求上级财政拨款对G319线养护投资就达120万元用于修复路面。②认真贯彻省人民*90号文件精神,经益阳市人民*决定,2013年4月份重点开展对超载车辆的专项整治行动,资阳、赫山两区*牵头,开展了G319线常态化的治超行动,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得到了一定的遏制。③加强对公路的巡查和日常养护,及时制止和处理非法使用公路和毁损公路的违法行为,公路养护工人加大了养护力度,及时修复路况病害。④针对于G319线路况问题,答辩人组织专门人员,在G319线的龙光桥地段和衡龙桥地段,设置了安全提示牌,告诫司乘人员安全驾驶和安全通行,并通过益阳电视台,以公告形式进行路况宣传。⑤针对于G319线的路况现状,靠日常养护已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在此情况下,答辩人积极行动,拟定大修方案,于 2013年3月上旬,向益阳市公路管理局书面报告,请求上级管理部门对答辩人管养的G319线27.66公里的水泥砼路面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安排大修计划进行大修,申请财政拨款,将G319线的大修纳入2013年度省大修专项补助计划,该申请于2013年6月上旬正式获省交通厅的批复。说明一点,决定是否对 G319线的大修,并不是答辩人力所能及的问题,需按程序向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由上级机关统一安排计划和批复,并得到财政拨款后才能进行大修。

综上所述,答辩人在管养G319线的过程中,已经完全尽到了法定的管理职责和养护职责。

其二,导致何某湘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原告何某湘的不幸受伤令人同情,然而,对于这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原告自身缺乏安全意识,违章操作,违规驾驶而造成的。

第一,从路况来分析,“事发地段”虽存在公路病害,但并没有达到车辆无法通行的损毁程度,且公路右侧有约1.5米宽的路面平坦畅通,并不影响摩托车的安全通行。对于该地段的路况,原告何某湘一直在沧水铺一私人建房处打工,平时每天都需往返该路段,应该完全熟悉和了解;然而何某湘缺乏安全意识,超速行驶,是导致事故的根本原因之一。

第二,违章操作,违规驾驶是导致事故的另一根本原因。

从目前相关资料来看,何某湘发生事故时,①摩托车没有依规靠右行驶;②车速过快;③未戴头盔;④无证驾驶。

如果原告依规靠右行驶,就不会发生任何事故,如果原告驾驶保持安全车速,也不会发生任何事故。如果原告当时带了头盔,也许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原告如果没有取得摩托车的驾驶证,本身就没有上路的资格,本身就潜伏了事故发生的危险性。答辩人之所以谈这些“如果”,就是说明原告的不幸受伤,与G319线公路路况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的受伤,完全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

第三,根据交通流量调查显示,每天通行319国道事发地段的各类车辆24小时达1000辆以上,而据答辩人了解的情况得知,类似原告这种单方交通事故尚属首例。这充分说明,事发地段的公路路况并不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答辩人,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任何诉求!

此致

答辩人:益阳市赫山公路管理局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