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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内勤入职两个月被单位违法辞退,获赔近万元

科普小知识2022-09-04 14: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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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某,女,汉族,19XX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某市某街道某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珠海市某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某路#号,法定代表人:侯某。联系人:办公室钱小姐,电话:####。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拖欠的工资1115.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1014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867.2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204.6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6月30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销售工作,工作期间申请人遵守纪律、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周一至周六),每天上班时间为早9点至晚6点。

2013年9月16日,被申请人的总经理侯某电话通知申请人,要其自9月17日起不用再去公司上班了,理由是本人工作态度散漫,上班工作时间私自上网同与朋友聊天,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本人据理与其争辩也无济于事。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上班工作时间私自上网同与朋友聊天,同时被申请人存在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工资等违法状况,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拖欠工资期间为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16日共计11天,计算公式为(2000+163.7+40.9)/21.75*11=1115.0元。

被申请人应支付的加班工资计算天数为10天(从2013年6月30日至2013年9月16日总共有10天加班),计算公式为(2000+163.7+40.9)/21.75*10=1014元。

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计算期间为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16日,计算公式为(2000+163.7+40.9)+1115.0元+(2000+163.7+40.9)/21.75*2=3522.3元。

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2000+163.7+40.9=2204.6元。

综上,请求贵委查明事实,依法裁决,以维护本人合法权益。

此 致

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赵某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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