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高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8日,中专文化,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五社,身份证号:62****19900308231X,电话:187****4231。
申请鉴定事项
要求对何某某的伤势是否构成伤残及误工护理期限重新进行法医学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何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申请人认为何某某向法庭提供的某某某某司法医学鉴定所对何某某伤势所作的“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十级伤残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以及4.10.10“肢体损伤致: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之规定,分别构成十级伤残是错误的,其伤势依法不构成伤残。理由是:
一、从何某某提供的病历资料看:何某某的脑部虽有损伤,但并没有伤及神经,更不可能存在“因神经功能障碍,导致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的情况。因此,原鉴定以此为由将何某某鉴定为十级伤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二、何某某还有一处伤势是“锁骨骨折”,锁骨骨折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并不属于伤残范围,原鉴定以“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为由将何某某这一伤势鉴定为十级伤残同样是错误的,没有任何依据。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录A伤残等级划分依据: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以及附录C“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孟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的规定,原鉴定以“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为由将何某某这一伤势鉴定为十级伤残属于明显错误。
据此,特向贵院申请对何某某的伤势是否构成伤残及误工护理期限、重新进行法医学鉴定,请予批准。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某某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重新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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