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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清富与佘利峰农业承包合同一案

科普小知识2022-09-05 12: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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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庆民终字第3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清富,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肇源县大兴乡支前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王占清,男, 193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退休*,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3-26楼2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佘利峰,男, 193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司法局退休*,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团结路2-9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振海,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肇源县粮食局*,住肇源县肇源镇。

委托代理人杨志,大庆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清富因农业承包合同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02)源新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清富、委托代理人王占清、佘利峰,被上诉人高振海、委托代理人杨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判决,驳回原告杨清富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原告杨清富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我与高振富的转包合同没有经过村民委员会,应认定该合同无效。请求终止合同。

经过庭审调查及结合原审有关证据,确认本案法律事实为:

2000年1月1日,杨清富与肇源县大兴乡支前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规定,将草原承包给杨清富养鱼,承包期间不得在草原开荒,不准搞毁灭性工程,承包期为3年,2000年1月1日一2002年12月30日,年承包费5 000.00元。当日,杨清富与高振海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杨清富将承包地中的1 700亩转包给高振海800亩养鱼,承包期3 年,3年承包费为7 500.00元,抵押金1 000.00元,共计8 500.00元,分3 年付清。合同已实际履行2 年。2002年3月11日,杨清富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为由,请求终止与高振富的转包关系。

本院认为,杨清富与高振海签订的草原转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支前村民委员会对杨清富的转包行为,早已知晓,未提出异议,况且杨清富与支前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禁止不允许转包的条款,合同已实际履行2 年。现杨清富请求终止与高振海的转包合同,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上诉人杨清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杨清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黎明

代理审判员 刘 俊

代理审判员 丛海彬

2002年8月30日

书 记 员 王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