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生老病死是人类发展和进化的自然规律,殡葬业和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都有着密切的关联。自从20xx年起,在相关机构评出的“十大暴利行业”中,由于行业特殊而被大众所避讳的殡葬行业却连续多年“榜上有名”。下文是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兴建、改造殡葬服务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殡葬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建设殡葬设施、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市、县(区)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民政部门委托,负责殡葬管理日常工作。
土地、*、工商、交通、卫生、林业、建设、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
第五条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划为火葬区。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可划为土葬改革区。
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由省人民*民政部门编制方案,报省人民*批准。
第六条火葬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应当全部实行火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葬改革区死亡的人员,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火葬区内的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往非死亡地的,应当由非死亡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地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批准,用殡葬专用车运送。
第八条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第九条火葬区死亡的人员,丧事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无名、无主的遗体由当地*部门通知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接运遗体。
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中心)应当自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接运遗体。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报殡仪馆的主管部门批准。
火化遗体必须凭*机关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条殡仪馆火化完遗体后,应及时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由省人民*民政部门监制的遗体火化证。
第十一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火葬区内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葬入县级人民*指定的公墓或划定的区域。可以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外国人、港、澳、台胞、华侨来闽期间死亡的,可就地火化。但其亲属要求将遗体运出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及经*司法部门鉴定后的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停放住所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高度腐烂的遗体和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捐赠的遗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需存放在殡仪馆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与殡仪馆协商办理。
无主遗体火化后180日内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深埋处理。
第十五条土葬改革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可以实行土葬,其遗体应葬入公墓或县级人民*划定的区域。
非公墓区内的坟墓禁止用水泥、石材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
第十六条骨灰处理应当尽量少占地或者不占地,提倡播撒、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需保留骨灰的,可凭遗体火化证存放或埋葬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批准的骨灰堂(楼、塔)或公墓。
丧事承办人向殡仪馆领取骨灰时,应提交骨灰安放(安葬)证等骨灰去向的有效证明。
禁止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铁路、公路、河流主干道两侧;
(三)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经济开发区;
(四)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
上述区域由县(市)人民*具体划定。
凡本条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均应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楼、塔)、殡仪服务站(中心)等的数量、布局规划,火化率指标等,由省人民*民政部门编制,报省人民*审批。
第十九条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市、县人民*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审批;
(二)建立经营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由市、县人民*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民政部门审批;
(三)农村设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经乡(镇)人民*审核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民政部门备案;
(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人民*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兴建殡葬设施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和其他有关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二十条骨灰安葬在经营性公墓或安放在经营性骨灰堂(楼、塔)的,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购置墓穴或骨灰格位。禁止为尚未死亡的人员购置墓穴或骨灰格位,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骨灰格位)除外。对安葬(存放)的骨灰,应发给省人民*民政部门监制的骨灰安放(安葬)证。
禁止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和骨灰格位。
第二十一条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服务项目,为公众办丧事提供良好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消费需求。
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应当报物价部门审批,并明码标价。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程序化、规范化。
第四章丧事活动及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祭祀品。
第二十三条制造、销售焚尸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标准进行生产、销售,各级民政部门应对殡葬设备加强管理。
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违反规定将骨灰埋葬在非公墓区,或者在公墓和划定的区域以外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强制执行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和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应协同处理。
非公墓区内的坟墓用水泥等永久性建筑材料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楼、塔)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传销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殡葬服务单位违反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殡葬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殡葬服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由民政部门追究殡葬服务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实行。
殡葬的暴利现象
近年来,墓园价格不断攀升,很多地区都出现每平方米数万元的墓地,墓价远远超过房价,甚至赶超别墅价格,很多人一提到殡葬就想到“暴利”。普通老百姓千元的收入与数万元的殡葬费相比,“死不起”的问题越来越突出。网上有传言,“活不起,死不起!生无安居之所,死无葬身之地!”也并非无道理。殡葬费用如此增长将引起严重的社会危机,引发新的社会不公平因素。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作为中国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保障民众基本的殡葬权益的重要方式,分析中国殡葬市场混乱原因是加强殡葬监管针对性的重要前提。
1“.暴利现象”为人深诟。殡葬服务市场的规制分为三个级别。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定价,选择性殡葬服务实行*指导价,殡葬用品实行市场定价。基本殡葬服务关乎到基本民生保障问题,市场开放程度相对较低,*对殡葬服务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准入机制,具有一定的行政垄断色彩。通过实地调查西安市三兆殡仪馆、咸阳市殡仪馆,发现其基本殡葬服务环节的经营成果都为亏损状况,而亏损的多寡则与殡仪馆的接纳量成负相关。规模相对较大的西安三兆殡仪馆年接纳量为3500~4000具左右,比咸阳市殡仪馆能获得更好的规模经济效益。在此环节上,三兆殡仪馆的亏损比咸阳市殡仪馆较小。
而媒体揭露殡葬行业的“暴利”根源为:选择性殡葬服务、殡葬用品、墓地经营。一个成本不到一百的骨灰盒流转到殡仪馆价格就升至上千成万,骨灰盒并不是高精尖产品,其价格何能这样高?选择性殡葬服务定价出现失控,整容服务费用有高达上千元,甚至还出现强制性绑定销售的现象。墓地炒作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一平方墓地价格可高达上万,堪比房价。这不禁令人发问,殡葬事业的公益性何在?
在“天津市丧俗如何适应城市文明建设与社会管理发展”座谈会上,针对民间殡葬商业组织(即所谓的“大了”)利用增加封建迷信环节谋取利益的问题进行了商讨,应由民政部门出面办“大了”,既能降低“白事”的费用,让市民真正享受到实惠,还能对“大了”进行有力的监管。
2.服务质量、作业流程标准化水平有待提升。殡葬行业从业人员整体专业水平不高,直接影响到殡葬服务的质量。殡仪馆的服务水平不仅取决于设备的先进与否,更取决于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殡葬是一个极为特殊的行业,不仅要满足死者物理上的需求,更要满足生者的精神需求。这就要求殡葬服务人员投入恰当的感情,同情理解丧属的心情。但目前中国的殡葬从业人员基于社会文化对死的禁忌等因素,未能较好地认识自己从事的行业价值,对工作满意度低,而在服务业服务人员的工作满意度之间影响到服务质量。媒体常常报道的殡葬从业人员出现情绪管理不当,二次伤害丧属客户的心理,引起广大的反响。
观研天下在《中国殡葬服务市场需求分析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20xx-20xx)》中显示,作业流程标准化程度不高。作业流程标准化有利于组织、控制以及监管的实行,为殡葬从业人员工作提供一个标准。民政部近年已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殡葬行业服务标准的制定,但尚未落实到殡仪馆。标准化不高给监管带来了严重的问题,以什么指标为准,这是迫切要确定的。
3.市场混乱,监管缺失。殡葬市场无序混乱,而丧属权益受侵害时,有七成以上的被访者表示不知应向何部门投诉。这无疑反映了*对殡葬市场的监管上的漏洞,到底此类纠纷归谁管?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还是殡葬[2]工作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中国现对殡葬市场的“政监”监管模式,实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怎能保证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监管呢?多数地区的殡葬监管执法上政事不分,职责不清、协调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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