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后迟迟不过户,法院判决协助买方过户
科普小知识2022-09-05 21: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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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将房屋出卖给原告之后,迟迟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号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覃文贝律师代理原告获得了胜诉。之后,案件已经实际执行完毕,买主取得新的房产证。此后,才得安心的居住生活。
下面是本代理人书写的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
委托代理人:覃文贝,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006980142
被告:李四,
被告:黄五,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在本案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88号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二、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李四于**年向本单位购买得座落于**号房改房一套,面积共计**平方米。
**年原、被告达成买卖协议,当月7日,原告将购房款**万元一次交清给被告。**年*月原、被告针对该房签订了《房改房买卖合同》。**年*月被告补充承诺保证:“本人保证在**年*月前办理好张三的新房产证……”以上事实,有被告书写的《收条》和双方签订的《房改房买卖合同》为证。
尽管被告向原告作出了明确的办证时间承诺,但自从被告承诺至今已逾期了三个多月时间,被告仍无故推诿,迟迟没有协助原告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的行为已明显违反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135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委托代理人:覃文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