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XXXX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XXXX诉【2012】387号
被告人:王XX………..
被告人:XXX………..
本案由XXX*局XX*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XXX涉嫌非法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已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2年5月26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2年6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1月21日至2011年8月6日,任XX区XXX乡XX村XX组组长的被告XXX和任改组会计的被告XXX商议后,将改组西北角打麦场7.2亩耕地收回后划分为29处宅基地,分别以每处2.9万、3万、4万元的价格卖给24人,共收取89.1万元。经XX区国土资源局勘察,该处土地为耕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二被告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XX
2012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电话
2、全部卷宗材料
辩护意见
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对本案定性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对其认定事实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为单位犯罪,对二被告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本案属单位犯罪,对二被告予以刑事处罚,对单位予以经济处罚。(1)、XXXXXX宅基地出卖之前,经过群众代表商量并通过。(2)、出卖的宅基地XXXXX组名义,并开具了收据且加盖了该组的公章。(3)、利用收到的现款部分用于新农村建设(修建排污管道、公共厕所、文化广场)。(4)分配给组里群众九万元。(5)、余额存到环城信用社分文未动。(6)*机关侦查讯问被告XXX的笔录。“问,你为什么要倒卖这些房场。答。。。。不如卖的钱组里人都能落点,还能解决组里一些开支。。。。”“价格是在群众代表会上和八九个群众代表商量的”。“。。。剩下的钱用于组里开支了。。。”(7)、讯问被XXX笔录,“过了两天的晚上,XXX组织了十几个群众代表在XXX家里商量,当时我也在场,我们把我们的想法给群众代表说说。。。。群众代表们表示同意。”:“2011年因修文化广场,建下水道等事从这96万元中支取了一万七千多。。。”*人员对XXX的询问笔录卷31页“。。。。我们家一共分了1200元。按人头分的,一个人是400元。”*人员对何立青询问笔录卷34页:“。。。。。我们家户口本上一共五口人分了两千元,按人头分的,一个人400元。”*人员对XXX的询问笔录卷37页:“。。。。我们家户口本上一共四口人分了1600元,按人头分的一个人是400元。”(8)卷96页—100页中的分钱名单和组里建造文化广场开支清单。以上证据综合证明,出卖的宅基地均以改组名义而非二被告个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
二、二被告在归案前已经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交给纪检部门,减少社会危害性。该证据在“情况说明中述。。。。该案的涉案财物及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非法所得因涉及稳定问题,XXX乡纪委未随案移交。”
三、二被告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查询,均未查到犯罪嫌疑人XXX、XXX的前科情况。”证明二被告没有前科,系初犯。
四、二被告认罪态度良好,有真诚悔改表现,具有酌定从轻情节。XXX*局XX*201200XX号起诉意见书中述:“。。。。同年2月29日因XXX检察院认为该二人认罪态度尚好,且年龄较大不予采取严厉措施,不予批捕,后转换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对此予以证明。
五、虽然本案涉案标的达到了数额较大,但是二被告的初衷是为群众办好事。在*卷中二被告的供述,以及*卷中的分钱名单和组里建造文化广场开支清单,均能证明二被告对非法收取的款项用于本组公益事业和本组群众,二被告没有贪污受贿和挪用行为。
六、被告主动接受刑法,接受教育。并且,在二被告得知不允许“出售宅基地”的情况之后,立即终止了对该款项的动用,余额分文未动。杜绝了可能出现的该项资金流失的风险。
七、二被告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劣迹,因此,不具有不得适用缓刑的禁止条件。
八、对于二被告适用缓刑,更能实现刑罚的目的,更能实现对二被告的惩罚和教育目的,惩罚最终的目的是教育,从人道主义考虑,二被告年纪较大,应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合以上;二被告一贯遵纪守法,此时一时糊涂,通过司法机关的教育,二被告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为深感痛心和后悔,庭审时二被告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希望法院能念其初犯,积极退赃,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请求法庭对此辩护意见能予以采纳。
河南高成律师事务
卞申高律师
2012年8月16号
XXX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二被告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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