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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溺水死亡案

科普小知识2022-09-06 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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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李xx、马xx的委托及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出庭参与本案诉讼,结合法庭审理的情况,根据法律和事实就李xx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受害人李xx溺水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1.xx*局xx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及原告的陈述,可以确认原告儿子李xx在xxx街道办事处xx庄xx组西的水沟溺水身亡。

2.从拍摄的现场照片来看,可以推断水沟的面积、水深对周围生活的人群产生人身损害的重要的危险源。且可确认在案发时,水沟倾斜度较大,两被告在水沟周围并没有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3.证人徐xx和王xx证言,可以确认出事水沟属于xx庄xx组所有,原来水沟底部较平,形成水沟的原因是李xx开发xx书苑建筑取土所致。

二、两被告对本案的发生不仅存在重大过错,而且违法。

(一)被告李xx违法并具有重大过错。

1.被告李xx所建造的房屋系违法建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须经国土和规划等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建造房屋。而本案中,开发商李xx建房手续不齐,已被xx县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被xx县城建局等单位多次要求停止违章建筑,被告李xx置之不理继续违章私自建筑。

2.被告李xx对建筑取土的地沟未及时回填存在重大过错。事发水沟是xx办事处xx庄与xx庄的分界沟,李xx在建设xx书苑为施工修路及填方,在界沟挖约2米深的水沟,挖土后本应及时回填而未填平,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2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之规定;再者该界沟位于路边、行人较多,被告明知该水沟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在如此长时间直至现在既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也没有在旁边设警示标志,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二)被告xx组具有重大过错。

开发商李xx迁建xx社区xx书苑居民社区时于原有居民宅基地私自(往西)占用村民组耕地5亩左右,xx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而未举报,有权制止也没有效制止,导致违法建筑继续实施,当李xx等在界沟挖土时严重侵犯村民权益时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进行干预阻止,从而造成积水成沟。第三,xx村在明知该水沟对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却熟视无睹,未尽最基本的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对李xx的溺水身亡也具有重大过错。

三、李xx的死亡与被告挖沟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谚道:“原因之原因,乃结果之原因”。原因力像电流一样传

导,最终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关于因果关系理论,英美法系曾长期采用“直接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大陆法系采用的是“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中国侵权行为法司法实践中,“相当因果关系说”越来越多地被加以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层范畴构成。

1. 条件关系采用“若无、则不”的认定检验方式,即“无此行为,

必不生此损害。”本案中,出事水沟不是自然形成和历史遗留下来的,而是李xx因建筑需要取土所致。根据条件学说若无李xx的违法建筑,便不会有取土行为;若无取土行为,就不会形成水沟;若无水沟,则不会导致李xx溺水身亡的悲剧发生。上述行为与结果直接相联、环环紧扣,完全符合“无此行为,必不生此损害”的因果关系理论,充分证明李xx等的挖沟行为与李xx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2. 相当性以“通常足以生此损害”为判断基准。本案中,事发地

雨水较多,水沟形成之前的坑洼如果不填平,足以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这是被告认知范围之内的常识,且将水沟填平轻而易举,而被告该为之而不为,终酿悲剧,被告行为与受害人身亡符合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四、两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

1.李xx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不可能随时监护。李xx系两原告爱子,为了孩子的安全,原告经常告诫孩子不要到水里玩水。案发时,受害人已14岁多,正在上中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具备一定的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在此情况下,不能苛求监护人随时随地都具有监护职责,否则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有何异?五一放假期间,受害人出去玩是其本性,监护人没时间和义务陪同,由此可见,两原告虽系受害人的监护人,但对本案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2.两原告对本案既没有原因力,也没有控制力。事发现场水沟较深、坡度较大,两天道路湿滑,危险性非常大,即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路过此地,也难保掉入水沟后可以脱身,更何况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两原告对本案的发生既无关联性,更没有控制能力。

五、两被告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李xx违法建房并在界沟取土未及时回填形成水沟,而且既未采取防护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致受害人李xx在此溺水身亡,其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据《民法通则》第125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xx组作为界沟的所有人、管理人,因疏于管理与李帅帅死亡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条“…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就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两原告中年丧子,其精神上承受的巨大伤痛和沉重打击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尤其是受害人的爷爷奶奶已近古稀之年,沉浸在对爱孙的深深怀念之中,无法释怀,整日以泪洗面,如今死者已矣,不可复生,生者犹在,创伤难平!……为此,恳请两被告积极履行义务,做好安全防护,勇于担当责任,避免悲剧的重演,恳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让受害者家属尽快获得赔偿,以告慰亡者在天之灵。

代理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罗先安律师

后记:李xx于2015年5月5日溺水身亡后,家人悲痛欲绝,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不成,从xx县来到信阳找到本律师,我几次亲临现场,奔走相关部门,从情理及法律上与被告沟通,终于在孩子尸体放置半个多月得以入土为安,从起诉到赔偿款到位不到一个月,被告进行了合理赔偿,受害人家人受伤的心灵得以慰藉,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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