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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英、胡仁友、姜东秀、胡晓虎、胡少强、胡琴与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黎岗村民委员会、李溢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科普小知识2022-09-07 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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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英,(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仁友,(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东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晓虎,(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少强,(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琴,(略)。

上列三上诉人胡晓虎、胡少强、胡琴的法定代理人张凤英,(略)。

上列六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宾文高,广东天伦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溢荷,(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黎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黎岗村。

法定代表人李啟通,主任。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小华,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张凤英、胡仁友、姜东秀、胡晓虎、胡少强、胡琴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一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在签收本调解书的同时,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官窑镇黎岗村民委员会、李溢荷一次性给付35000元予六上诉人张凤英、胡仁友、姜东秀、胡晓虎、胡少强、胡琴作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胡克华死亡的补偿,以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各1782元,合共3564元,由六上诉人张凤英、胡仁友、姜东秀、胡晓虎、胡少强、胡琴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秀 武

代理审判员 徐 丽

代理审判员 吴 健 南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邱 雪 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