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并购合同设计及其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机制设计的启示
摘要:并购是企业产权转让的一部分,其实质是企业产权的大规模的整体的转移。文章首先从收购公司、目标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角度来系统综述并购过程中的合同设计理论,而后将此理论结合实践,分析当前我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机制设计问题。研究发现,“一体化”转让机制的设计充分考虑了国有产权转让的背景与现实特点,追求基准目标下的价格最高化,是企业并购合同设计理论与我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践相结合的具有
关键词:并购合同设计;国有产权; 转让机制
一、 引言
2010年是我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攻坚的一年,对于现存的规模庞大的央企,它们中的部分企业迫切地期待着战略重组,同时,国有产权转让开始延伸至国有矿山企业股权转让、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产权转让在未来的几年里仍将是一种重要的经济现象,而并购及产权转让的合同设计是交易的核心环节,决定了交易的方式及效果。基于此,本文尝试将西方并购合同设计理论与我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背景、交易对象的特点相结合,分析如何设计产权转让的
其次,相对于西方并购实践,我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具有主体异质性、非价格因素以及目标多元化三个基本特征。(1)主体异质性。国有产权的所有者是国家(国资委),各级*(地方国资委)作为代理人,在转让过程中主导地位是不容质疑的,但作为国资委授权的代理人,企业经营者往往又是交易的实际操作者,企业普通职工的利益也与产权转让息息相关。wWw.11665.com另一方面,在国有企业并购过程中,需要承认的是,卖方企业的经营者和职工具有对资产相对更充分的信息,他们的利益也与企业最为密切。首先,就一般职工而言,相对于企业经营者和*,他们于弱势地位,企业被兼并意味着要重新择业或下岗,在当前缺少健全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职工是难以认可这种安排的。其次,经营者和相关官员掌控着企业控制权,转让后控制权的失去意味着相关收益的丧失。再次,各级*也是利益相关者之一:企业经营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的税收收入与官员的政绩。(2)非价格因素。一般的商品交易只关注价格,“价高者得”几乎是普遍的规则,但产权转让却不能简单按照这一规则一卖了之,价格以外的其他信息也有必要给予关注。倘若新入主的东家不能妥善安置原职工,或者新东家把已形成规模的企业外迁,即便出价高一些,对地方*来说也是得不偿失。(3)目标多元化。收入最大化是西方企业并购的目标,因此价格一般可以结清交易市场。与此不同的是,国有产权转让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各自所处的地位不均等,再加上产权转让的委托—代理性、不可重复性以及社会政治性,因此,作为转让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收入最大化绝不是转让的唯一追求,还需要考虑诸如职工安置、税收效应、地方品牌的保留与发展、对原职工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与“贡献”的补偿等多方面的要求,我们将能满足以上这些基本要求的多元化目标界定为基准目标。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模式选择。面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发生的上述特殊背景,以及产权转让主体的异质性、非价格因素以及目标多元化三个基本特征,国有产权的转让机制设计就不可能简单照搬市场化企业并购合同设计中的“价高者得”原则。国有产权转让的特征决定了*(国企产权供给方)转让国有产权的行为抉择在于满足基准目标下的价格最高化,其背后的微观机理是,*作为国家权利机关,在转让国企产权过程中会要求潜在受让人必须满足诸如一定的职工就业和补偿,给予原企业经营者在受让方面一定的优惠或直接给予其贡献方面的补偿,关注企业品牌、地方税收、地方*长远发展规划等多元化目标的基准目标,在此基础上,根据产权供求竞争状况,推进产权交易进程。这也既是所谓的“一体化”转让机制,即协议转让、招投标和拍卖三种主要转让方式在国有产权转让中不是单独、并列出现的, 而是具有前后的继起性,三种转让方式本质上是一个交易系列的三个环节,具体推进到哪种方式,取决于交易的竞争程度,而且竞争程度越激烈,推进的环节越多。这一机制设计是企业并购合同设计理论与我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背景、现实特征相结合的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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