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中文名:医疗机构
外文名:medicalinstitution
解释:对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
规程:依法成立等
机构类别:妇幼保健院等
条件: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等
1、定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2、医疗体检机构
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显,人们越来越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了自身健康情况的提前判断上,“有病早治、无病预防”的健康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从“患病求医”向“健康管理”的转变也已经成为21世纪世界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思想。因此,我国各地医疗卫生机构相继推出以“健康为中心”的体检服务以满足人们的需求。这些医疗体检机构主要为健康人群提供体检服务,并且发展迅速,成为全国健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3、机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4、分布及数量
截至2012年7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达96.1万个,其中:医院2.3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4万个,其他机构1.4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万个,乡镇卫生院3.7万个,村卫生室66.4万个,诊所(医务室)17.8万个。
与2011年7月底比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增加17422个,其中:医院增加1399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15931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增加1525个,乡镇卫生院减少342个,村卫生室增加11560个,诊所(医务室)增加2265个,详见《中国医疗机构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达96.0万个,其中:医院2.4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1万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2万个,其他机构0.2万个。与2012年6月底比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减少138个,其中:医院增加1329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少1874个(主要原因是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后村卫生室合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增加477个。医院中:公立
医院13414个,民营医院10480个。与2012年6月底比较,公立医院减少54个,民营医院增加1383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万个,乡镇卫生院3.7万个,村卫生室65.6万个,诊所(医务室)18.2万个。与2012年6月底比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诊所增加,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减少。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99个,卫生监督所(中心)3236个(另有76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9个其他行政部门承担卫生监督职责)。与2012年6月底比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增加16个,卫生监督所(中心)增加216个。各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数。
5、设立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设立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1)精神病患者;
(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
(1)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者;
(2)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
(3)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
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只能在农村张、村所在地开业,在城镇只能随个体开业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只能在当地县(区)范围内开业。
相关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指导各地加强“十三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管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我委对1994年公布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6年7月21日
6、基层医疗机构发展建议
一是加快城市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将新、改建居民区社区医疗设施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由*统一验收、调配,无偿或低成本供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多方筹集资金,以市、县为主,区财政适当补贴,以*购买、改造、新建等方式,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实行公开招标,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购买社区卫生服务。
二是改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硬件设施。实施基层能力持续提升工程,区县财政统一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实施“温暖工程”,解决南部山区乡镇卫生院和标准化村卫生室集中取暖问题;加快全区卫生信息化建设进程,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健康档案、医保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三是加强基层专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投入,尽快培养一批以全科医生为主的较高层次的基层专业人才,并对现有技术人员定期开展轮训,提升业务水平。
四是完善医保费用支付结算激励机制和分级诊疗机制。结合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科学界定基层年度医保基金总量,积极扩大按病种付费范围、完善按人头付费方式,发挥经济杠杆调节导向作用。
五是完善基层专技人员激励机制。将基层医疗机构收支结余的50%用于发展,50%用于改善职工待遇。六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建立村医退出机制,明确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必须离岗,对离岗村医实行生活补助,妥善解决其后顾之忧。
7、相关新闻
医院拒接诊病人将被吊销资质
2016年7月,首都之窗公布《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可拒绝接诊病人或疑似病人。此外,医师长期执业中多次不正当牟利或将吊销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拒收病人
依据《细则》,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可拒绝接诊病人或疑似病人。具体而言,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如未造成严重后果则处以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吊销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
市卫计委综合监督处副处长王开斌介绍,这里所谓的拒诊受罚也有一定前提,如果医疗机构的确不具备相应医疗条件,从而要求患者转向他处就医,则不在处罚范围内,反之则要对其进行处罚。
《细则》同时规定,当医疗机构收治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如未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以费用为由拒收病人,未造成严重后果时处以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医师失责延误病情或吊销执业证书
除对医疗机构接诊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外,《细则》还对医护人员执业行为作出规范。《细则》规定,若医师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并导致患者损害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导致患者死亡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且造成患者病情加重,但未造成医疗事故的,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造成医疗事故的,暂停执业活动一年;造成患者死亡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此外,医师也不可在执业活动中牟取不当利益。若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3人次以上,且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3个月以上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据了解,《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于去年底印发,其中,《细则》明确规定了653项行政处罚职权涉及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和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