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科普文章

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2022-09-10 16:16:56
...

房屋买卖定金合同代理词

原告吴甲与被告陈乙,陈丙的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纠纷,被告陈乙,陈丙委托我作为一审程序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在粮道街派出所参与下,原被告双方就本合同纠纷自愿达成调解书,并已履行完毕,此事已经处理终结。

2014年8月份,粮道街派出所受理了吴甲的投诉,就本案的定金合同纠纷组织吴甲、陈乙、陈丙调解,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经该派出所的司法员制作调解书如下:陈乙返还吴甲购房款拾万元整,并付利息伍仟元,本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不得再为此事发生事端。本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吴甲不应当再为此事提起诉讼。

2、即使未经派出所调解,吴甲严重违约在先,依法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陈乙违约在后,已经积极退还定金及利息。根据公平原则,陈小安也不负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

2013年12月陈乙将涉诉房屋(为一层平房面积达170多平米)挂到网上紧急出售,经案外人陈悦介绍,与吴甲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协议签订三日内,乙方支付定金十万元;协议签订七日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完过户手续,乙方付清余下房款。待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定金转为购房款,陈乙全权委托吴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予以配合。

定金合同签订当日,吴甲支付一万元;第三日,陈丙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原件都交给了吴甲,吴甲支付定金余额九万元。之后,吴甲先提出要求七日内直接过户,陈乙也同意直接过户,并按要求将房屋的围墙砌好,交付钥匙。吴甲拿到钥匙后,又提出要求房屋周围六家邻居同意其修建3层楼,用于出租经营,待办妥同意建房公证再过户,否则不予过户,没得商量。为此,陈丙陪同吴甲多次去邻居家协商,但是邻居不同意,经派出所调查:邻居说明与吴甲不熟需慎重,怕日后起纠纷。吴甲见建房租营不成,欲放弃购买,就一直不见面了,起初十天半个月还给陈丙打个电话或发短信,说些敷衍话,2014年2月之后来就没有音信了。以上事实有派出所调查的邻居韩某、中间人、吴甲提供的短信笔录为证,全部属实。

陈乙急需要钱,吴甲却提出附条件造成无法过户。3月底陈乙多次短信通知吴甲要么过户,要么解除合同,吴甲不同意过户。陈乙已经履行了一个善良公民的诚实守信义务,不得以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款提出解除合同,5月下旬陈乙将房屋转售他人是自救之举,合情合理合法,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3、被告阙隽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是定金协议的权利与义务人,请求贵院驳回对被告陈丙的诉求。

本案房屋的所权人是陈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委托其子陈丙与原告吴甲协商房屋买卖事宜,代领定金。代理行为的结果都归于被代理人陈乙。原告要求被告陈丙承担定金返还责任无法律根据。

总结,吴甲因建房租营获利不成,一直拖延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4年6月,当陈乙通知解除合同并将房屋转售他人之后,吴甲突然积极主动先向派出所投诉,寄于自己的公务员身份拿回本息后,又提起双倍返还之诉。法律的作用是惩恶扬善,而不是被利用来为虎作伥。谁是恶人先告状,恳请贵院查清本案的事实,驳回吴甲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杨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