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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

科普小知识2022-09-11 22: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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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中文名:实践合同

英文名:Practicecontract

实质:合同类型

相关概念:意订合同;要约;承诺;受要约人

1、实践性合同概述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区分意义: 

成立要件不同  

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最简单的区分方法:  

前者成立以当事人表示一致为标志;后者除当事人表示一致之外,以实物的交付为标志。


实践合同

  我国的实践性合同有六种:  

1.定金合同  

2.质押合同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4.保管合同  

5.借用合同  

6.借贷合同  

诺成性合同一般有:仓储合同、银行借贷、赠与合同

2、合同成立要件

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例如: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这在我国的《*物权法》颁行后,得以改变,根据《*物权法》,质押物的交付,不在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

3、与诺成合同的区别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社会初期,商品交换不发达,且多局限于部落内部进行。对这种偶然进行的交换,交换双方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关注,采取了类似敬神般的特定仪式以期交换顺利进行,而最终实现交换的目的。法律也侧重于对形式的保护,规定契约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执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个允约,而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

最初的契约形式分为两种:“曼兮帕蓄”方式与“耐克逊”方式。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这两种形式逐渐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及“诺成契约”的分类所取代。要物契约出现于*末年,是通过物的交换而缔结的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存和质押四种类型。这四种合同都是无偿的,即当事人缔结契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种特定的关系(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和寄存的缔结是基于相互信赖的关系)或为了特定的目的(质押是依附于借贷合同的,是以保证借款的归还为目的)。这种无偿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给予一方当事人以特殊的保护。


实践合同

要物契约的出现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虑作为‘契约’观念的一个重大革新”。诺成契约的出现晚于要物契约,是指通过合意而形成无须任何手续的契约。在它诞生之初,仅适用于买卖、租赁、合伙、委托,但它摆脱了形式的束缚,“开创了契约法的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的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  

罗马法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但《法国民法典》对实践合同的规定与罗马法有所不同,是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一种实践合同,即“本义上的寄托”。(所谓“本义上的寄托”是指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动产进行无偿保管,并负责返还原物行为。类似于古罗马时的寄托与中国的保管合同。

4、实践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5、实践合同的重要类型

运输合同 

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第一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为将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相冲突,所以建议修改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实践合同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推崇为合同中的“帝王条款”,遵循该原则就是确定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降低交易费用,节省交易成本,并具有促进交易、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凡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都应该遵循此项原则。实践性合同的一项重要特征就是合同的成立必须有物的交付行为,即在物交付之前合同并没有成立,当事人之间不交付标的物并不构成违约,只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显然,在大多数时候违约责任重于缔约过失责任,从趋利避害的人之本性上讲,在合同的性质(诺成性或实践性)模糊不明时,未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会主张合同的实践性,从而避免承担违约责任。这种对合同定性的分析认定本身不能被认为是不诚信的,但是这种行为所要追求的目的却又能被认为是不诚信的,显然这种行为是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直接挑战。


实践合同

保护交易、鼓励交易原则

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乃是合同法的保护功能,同时合同法还具有鼓励当事人自愿从事合法交易的功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已经构成一种社会行为,市场就是一种交易的总和,是每天反复发生的各类交易的总和。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不同之一在于合同法不是为了保护财产而设定,而是为了保护、促进交易行为来创造财富。只有保护、鼓励了交易,市场经济才能保持持续的繁荣,经济也才能因为有了刺激机制而得以发展。从鼓励交易的角度看,合同法应当按照交易的内在需要,鼓励当事人订立合法的合同,努力促成合同的成立并生效,充分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从这项原则出发,我们对比实践性合同产生的效果,实践性合同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意思一致的表示,而且还要待标的物交付以后才能成立和履行,因此一般的合同目的就被限定了一个实现的条件。所以大量的实践性合同不利于鼓励交易目的的实现,不利于交易效率的提高。

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条并未设定除外或但书条款。可见合同的成立已经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之间不得另行设定其他的合同成立条件。而由于“承诺”的行为本身也是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承诺附生效条件,以限制合同的成立时间。因此,合同的成立只有四种情况,○1一般情况下在承诺到达时或做出承诺行为时合同成立;○2在其他法律(与《合同法》同位阶的法律)对合同的成立另有规定为要物的,从其规定;○3尊重历史形成的交易习惯,保护无偿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赠与合同、保管合同等做出特别的规定;○4在合同当事人对承诺生效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一种情形属于诺成性合同,后三种都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认定为实践性合同。

限制实践性合同适用范围

如前所述,实践性合同实际上是附成立条件的合同,由于条件的限制,会客观上降低交易的效率,也有可能假以某些本意上不想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以借口。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讲,对合同目的的期待就受到影响,不敢基于这份实践性合同来安排将来的生产和生活,将造成社会投资的无法预期,动摇人们之间的诚信基础。所以,从交易的安全和对诚信的需求日益迫切的今天来看,应当限制实践性合同的适用范围,鼓励当事人遵守“一诺千金”的诚信原则。笔者认为这也是合同法为什么没有将实践性合同写入明文的原因,将这个问题留给市场,留给交易主体,在交易中从理论上逐渐缩小实践性合同的适用范围至一个合理的界限,以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所以,诺成性合同是普遍性合同,实践性合同属于例外的情形。凡无法根据其他法律、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约定判断为实践性合同的,均应认定为诺成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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