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
(中国*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通过)中国*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对《中国*章程》部分条文作如下修改:
中文名:中国*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
通过时间: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
修改内容:第十一条第一段中“可以经过
会议:中国*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
1、修改内容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第一段中“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改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第一段“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改为:“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末增加一段:“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委员及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及候补*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段中“党的*政治局、*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书记处和*委员会总书记,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改为:“党的*政治局、*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总书记,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
第二十一条第三段“*书记处在*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改为:“*书记处是*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第五段“党的*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委员会决定。*军事委员会主席,必须从*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党的*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委员会决定。”
(五)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段中“*顾问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委员会相同。它的常务委员会和主任、副主任,由*顾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报*委员会批准。*顾问委员会主任必须从*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顾问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委员会相同。”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第一段“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人民公社、合作社、农场、乡、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改为:“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第一段前面增加一段:“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这些基层党组织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原第一段中“企业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改为:“尚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第三段中“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改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中“在*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改为:“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其他非党组织的经选举产生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党组的职权和工作任务,以及是否把这些部门的党组改为党的委员会,由*另行规定。”改为:“在需要对下属单位实行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是否建立党委,党委的职权和工作任务,由*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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