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俗学会
中国民俗学会为非赢利性社团组织。成立于一九八三年五月,法定住所位于北京海淀区。学会拥有会刊、年刊及网站,截至2014年1月会员数达1936名。现任会长为朝戈金研究员,秘书长为叶涛研究员。
中文名:中国民俗学会
外文名:ChinaFolkloreSociety
性质:非赢利性专业学术团体
成立时间:1983年5月
1、建设宗旨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为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丰富世界文化宝库做出贡献。
2、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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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俗学会成立于1983年5月,是全国民俗学工作者的群众性和非赢利性的专业学术团体;现有在册会员900多人。中国民俗学会的现任会长为朝戈金研究员,副会长为巴莫曲布嫫研究员、陈勤建教授、董晓萍教授、高丙中教授、贺学君研究员、黄永林教授、刘德龙教授、刘铁梁教授、叶涛研究员、赵世瑜教授、赵宗福研究员;秘书长为叶涛研究员。
1978年夏天,由钟敬文教授起草,联合顾颉刚、白寿彝、容肇祖、杨堃、杨成志、罗致平等人,致函中国社会科学院,随后发表了《建立民俗学及有关研究机构的倡议书》,得到有关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的积极响应。
1982年6月,中国民俗学会筹备会在京成立,钟敬文教授任主任委员。
1983年5月,中国民俗学会成立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推选周扬为名誉理事长,钟敬文为理事长,刘魁立为秘书长。中国民俗学会的宗旨是,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为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和丰富世界文化宝库做出贡献。
3、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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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俗学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搜集、整理、研究我国现今仍然传承和流行着的民俗及文献上的资料。
(二)加强理论民俗学和应用民俗学的研究,以增进民俗学的社会功能。
(三)编辑出版民俗书刊、图录及资料,翻译、评介国外民俗学著作。
(四)通过举办培训班及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培养民俗学人才。
(五)组织学术讨论,促进学术繁荣,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俗学体系。
(六)积累民俗资料,举办民俗展览。
(七)进行对外学术交流,参加世界民俗学活动。
4、刊物与网站
中国民俗学会成立以来,创办了不定期的内部信息交流刊物《中国民俗学会会刊》,发挥了沟通会员、交流学术和通报学会工作的作用。自1999年起,又创办了《中国民俗学会年刊》,主要发表民俗学理论、方法和田野调查等方面的专题论文,年刊的1999年卷,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年刊的2000~2001合刊由学苑出版社于2002年7月在北京出版。2003年10月学会网站创建;2008年9月经三期改版和系统升级,“中国民俗学网”(ChinaFolkloreNetwork,CFN)及其两个功能性站点“民俗学博客”和“民俗学论坛”上网试运行,2008年12月27日正式开通。
5、组织章程
大门
(2010年11月22日中国民俗学会第七届全体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为中国民俗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FolkloreSociety,缩写为CFS)。
第二条本会由全国民俗学工作者自愿结成,是群众性的和非赢利性的民俗学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广大民俗学工作者,调查、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的民俗文化现象,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发布学术信息,促进学术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搜集、整理中国民俗文献资料与田野资料,逐步建立中国民俗文化信息资源库。
(二)进行民俗学基础理论研究和专题研究,鼓励和组织民俗学田野作业。
(三)组织编辑出版民俗书刊,翻译、评介国外民俗学著作。
(四)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办网络论坛、组织田野调查等方式,培养民俗学人才。
(五)组织和参与国内外民俗学学术会议,促进学术繁荣。
(六)积极参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建设中国民俗学会网站,不断更新、维护,使之成为民俗学研究者及爱好者的学术家园。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民俗学的调查、搜集、整理、研究、编辑、教学、评论、翻译,提供或保存资料等方面做出明显成绩。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相关学术单位介绍或本会理事1人介绍。
(三)经秘书处审核、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端正学术态度,尊重学术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学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果2年内既不交纳会费也不参加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由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学术不端行为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理事会总人数不得超过全国会员总数的15%。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须召集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总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学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审议通过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或授权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学术上成绩突出,热爱民俗学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期间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任期一届4年。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聘任,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和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副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协调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协商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协调与兄弟学会及其他民俗学组织的业务关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100元,多交不限;团体会员会费每年3000元,多交不限。在校学生会员和无工资收入者,会费减半。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可设立民俗文化基金,用于奖励和扶持优秀民俗学工作者和民俗学研究成果的传播。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2010年11月22日中国民俗学会第七届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民俗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民俗学会第七届理事会
201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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